再讲干部年龄应“法律化”,不是“年轻化”
(答某网民)
~~~~~~~~~~~
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在现在干部的任用、提拔制度中已经有实施。如: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 50岁不能提拨处级干部过,55岁不能提拨司局级干部;科处级干部50岁都要退居二线等。
这就势必会造成一些年富力强的干部想干事而无法干事的弊端,更有甚者会直接打击相当一部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qf20089)
---------------------------------------------------
"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在现在------".
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是应该的,如果说干部年龄“制度化”说明干部年龄还没有“法律化”,所以讲干部年龄“制度化”是不够的。
“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在现在干部的任用、提拔制度中已经有实施。如: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
你这样说,“治学精神”不是很严谨。前半句讲到“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后半句讲“如: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可能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但,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不应该讲“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防止把法律与制度混为一谈。
在法律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龄内,如,国家规定的可以参加工作的年龄到必须退休的年龄内每位干部、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利是平等的,不受因人治因素而制定的“清规戒律”的干预和限制.
如果有这样的制度讲“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 50岁不能提拨处级干部过,55岁不能提拨司局级干部;科处级干部50岁都要退居二线等”,是对有同样工作权利的40岁干部, 50岁干部和55岁干部政治权利和工作积极性的限制和泼冷水,都是违背依法治国原则的土政策,不可取。
以往,曾经讲到,年纪轻有年纪轻的优势,年纪大有年纪大的优势,简单地把年纪轻与年纪大作为用人标准是不科学的,是以片盖全、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2012-1-3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制度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08648&page=1&from^^uid=273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