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也都是基本的假定,若只是对它们进行制度经济学点评,感觉有些无处着手。试从契约人概念谈谈:
因过于抽象和与现实的不符,经济学研究的人性假定逐渐从“经济人”过渡到了“契约人”。虽然“契约人”人性假定的出现可追溯至20世纪的30年代,但直到60年代其地位才最终得到奠定。所谓“契约人”,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是指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为减小不确定性世界中机会主义的风险,保障与实施契约的履行,而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行为人。
首先,在认知能力方面,“契约人”只具备“有限理性”。“有限理性”并不意味着“非理性”,而是如西蒙所说“愿望合理,但只能有限地做到”(intendedly rational, but only limitedly so)。“由于每个人的知识、洞察力、技能和时间都是有限的,组织便成了人类实现目的的有效手段”。“契约人”假定的做出,使现实当中的种种不完全契约关系有可能得到广泛的解释,因此应当说有限理性的引入增强了我们对经济现实的解释力。
其次,在行为动机方面,“契约人”都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只要周围的环境和条件允许,这种倾向就会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正是因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普遍存在,使得契约双方处于利益受损的风险之中,也使得第三方(仲裁人、法庭等)面对相当复杂的事后(ex post)契约实施与干预问题,于是有关组织和治理的问题才被引出。另外,“契约人”假定实际上也包含了一种不同于那种纯粹竞争关系的合作理念,这与企业制度作为一种“竞争合作框架”的性质是对应的。
人性假定从“经济人”向“契约人”的转换,让经济学特别是现代企业理论得以立足于较真实的微观基础之上,从而解释了企业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