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
,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
,是指卖方
(债权人)将其向买方
(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
,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
,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
,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第四条有追索权
(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
,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
(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
,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
,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
,向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