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
(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
(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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