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理论或产权理论中,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指扣除固定支付之后的总收益,它通常是股东收益的代表,但是也可以被经理层分享,实际上大致等于毛利润。通常,完全契约理论或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对此概念都没有分歧。
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residual rights/residual control rights)是在不完全契约框架特有的名词,指契约中除了特定权利(specific rights)之外的、与法律或习俗不矛盾的所有其他权利。Oliver Hart认为,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属于物质资产的所有者,但是后来他实际上承认经理人也拥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我曾就此问题专门与他通过信。
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通常总是能拥有剩余索取权,反之则不一定。
这个问题是去年人大经济学院企业经济学博士入学考试试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