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傅绍文在其博士论文《公司治理中的剩余控制权研究》中指出:
传统的剩余索取权的定义是建立在所有权的法律定义的基础上的,认为企业资产的
所有者是企业的剩余索取者。所有权的法律定义又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来定义的,如我国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代产权理论在不完全契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所有权的本质,
认为所有权就是在契约对决策权没有规定的时间和地方实施剩余控制权的权利,以及在
契约履行之后取得剩余收益的权利。本文采用的企业所有权的定义正是这一定义。
现代的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定义建立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
权是相对于特定的收益权而言的,是对企业的总收入扣除所有的固定支付后的剩余额的
要求权。由于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企业总收入肯定不可能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不确
定的变量,这样在签订企业合约时,就不可能规定所有要素所有者都能够得到固定的收
入。“契约可以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是剩余收入索取者,但不可能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
是固定收入索取者”。剩余索取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让渡性等特点。
综合以上观点,从收益权的角度分析,可以把总收益权分为剩余索取权和固定收益
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来分析,可以把企业所有权划分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即总收益权=剩余索取权+固定收益权
企业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