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剩余要求权、剩余控制权、随机处置权有区别么?
在很多新制度经济学的外文文献中看到过“Residual Claims”(或“residual claimant”)这个词,国内对它的翻译有很多种说法,一开始我以为这仅仅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可是后来渐渐发现,即便是在外文文献中,仿佛对“Residual Claims”的论述也有些差异。
所谓剩余,好像来源于“不完全契约”的假定,因为契约是不完全的,有些内容无法在契约中体现,所以没有被契约所规定的内容就是“剩余”。所有权的最本质的内容便是这种难以被契约或规则条文定义清楚,但又是必需的对于一切随机结果进行随机处置的权力(平新乔,2001)。有人把这种随机处置权就称之为剩余控制权。
在Grossman和Hart的《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1986)中,提到了“特殊权利和剩余权利”(specific rights and residual rights)的概念,但作者所指的剩余控制权仿佛就是所有权。
在Fama和Jensen的那篇《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1983)中,是这样表述“Residual Claims”的概念的:“资源的随机流动与对代理人承诺的薪金之间差额的风险是剩余的风险。由那些为净现金流量权而缔约的人承担,这些人是剩余要求者”。如此看来,似乎剩余风险(即资源的随机流动与对代理人承诺的薪金之间差额的风险)的承担意味着剩余要求权。似乎我们可以从责、权统一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本身似乎更强调的是一种收益权。
也有人认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合起来就是产权(但笔者不敢苟同)。
在Alchian和Demsetz的《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s,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1972)中,在谈到经济组织中计量与考核队生产问题时,提出通过授予监督者“对于队的净收入及向其他投入支付报偿的权力”,即剩余索取权的解决方案。
综合以上观点,似乎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一些联系,但笔者也总心存不安,觉得似乎它们之间又不能完全等同,所以特把这一问题提出来同大家一起讨论,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