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亢龙有悔在2005-8-28 1:59:32的发言: 个人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往往要分配给带有特定异质性的利益相关者。原则上,企业的任何利益相关者,只要证明了自己特定意义上的异质性及其对企业剩余创造的或正或负的影响或意义,它就有资格在企业动态博弈均衡中证明自己的谈判能力并进而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
从这个角度,我想可以认为,两者仅有量的不同,而并没有质的区别。
可是在实际的老国企中,可以观察到拥有正式权威的人与拥有实际权威的人不是同一人,实际权威者显然是有异质性且对企业剩余有正的影响,而正式权威者往往是盲目听从上级领导的“乖乖”,并且实际上经常不太具备实际能力,靠实际权威者完成工作,当然,这也属于一种“异质”吧。:-)
但是在剩余索取权上,正式权威者显然有真正的“权威”。
而在不少上市公司中,也可以看到内部人控制的合谋现象,真正对企业剩余有正的影响者,甚至被剥夺剩余索取权.
所以在扭曲与合谋的情况下,上述观点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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