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7)》(学习笔记)-72
企业将研究开发活动外包 给其他方时,应当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属于公司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如为自主研发,企业应将相关支出比照自行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开发,其实质上为 公司将自主研发项目外包,公司将预付开发方的款项,在不满足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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