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8-3-28 23:28:00的发言:货币乘数等于透支贷款吗?看来我们有必要检查货币乘数原理。为了从新的角度检查这个原理,这里创造两个例子,通过对两个例子的并列分析我们能看清货币乘数的实质是什么,不是什么。
(1):商行有原始货币存款1万元(本金为0),现在A从商行借出这1万元,但是没有买商品,又存入商行,于是商行又有1万存款,这样商行可以再贷出1万。A再将贷款存入商行,……最终共存款10万,共贷出10万。
(2):商行有原始货币存款1万元(本金为0),现在A从商行借出这1万元,但是买了B的商品,B再将这1万存入商行,于是商行又多1万存款,这样可以再贷1万给C,……最终共存款10万,共贷出10万。
上面两个例子的区别是,(1)中的贷款没有兑换商品,而是贷出后直接存在商行;(2)中的贷款买了商品,由卖商品的人再将贷款存入商行。显然,在商行的存款和贷款额度上两个例子都一样的,似乎都符合货币乘数的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两个例子中都有货币乘数呢?显然,在(1)中后来的9万元存款是虚的,因为这9万的最终所有者是商行,不是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是用商行的钱存在商行了;在(2)中后来的9万存款是实的,因为这9万的最终所有者不是商行,而是B、C、D……,是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这就是说(1)的10万存款只有1万是原始货币存款,另9万存款是虚的,不能构成一般公众的原始货币;(2)的10万存款中都是原始货币存款,虚存款为0。
那么,这两个例子中哪个能算作是货币乘数?据个人掌握的知识,(1)能算作是货币乘数,(2)不算。好了,现在我们可以看看(1)中的问题了,既然(1)中没有发生货币兑换商品的行为,即货币没有出银行的大门,那么它是如何增加流通货币量的?相比之下(2)中发生了货币兑换商品行为,增加了流通货币量,但是这又能算作是货币乘数吗?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3-29 15:27:00的发言:
ccggqq能不能把两个例子中商行的资产负债表写一下?——当然,ccggqq这里把准备金制度都给抽象掉了,先不管这些。
如果不能写,我试着写一下:设法定准备金率是10%,商行原先一无所有(本金为0)。
(1)A把手里的基础货币1万元存入商行(至于基础货币怎么拿到手的,前面已经说得足够多了),则商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借:现金 1万元,贷:存款 1万元
(2)商行把1万元中的1千元按规定存入央行,则商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借:央行存款 1千元,贷:现金 1千元
(3)商行把9千元贷给B,则商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借:贷款 9千元,贷:现金 9千元
(4)B把9千元又存入商行,则商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借:现金 9千元,贷:存款 9千元
(5)商行把9千元中的9百元按规定存入央行,则商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借:央行存款 9百元,贷:现金 9百元
假设先到这(如果继续,则依此类推),现在开始用正经济学材料愚弄ccggqq了。
到目前为止,商行资产类项目的余额是:现金:8100元,央行存款:1900元,贷款:9000元;负债类项目的余额是:存款19000元。商行的资产类余额=负债类余额,商行的本金仍为零(而且按此题中的假设,永远为0)。商行的资产与负债同增同减,何来“最终所有者是商行”这一说呢?
这里有没有商品交易介入都无所谓,你只要锁定经济体中所有商行的某种特定负债的余额,就可以统计“通货量”了——货币的口径有多种。
向商行存款的人(包括央行),其对商行有追索权;从商行贷款的人(包括央行),商行对其有追索权。这些都是种种信用关系,何来商行从中获得了“最终所有者”的资格?
以前曾劝过ccggqq多看点金融的书,君答曰:“吾不好也。”这知道任何劝说对其都是没有用的,但这里再劝一下哪怕读一丁点类似的书。
下接下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29 23:02:53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