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 发表于 2012-6-20 07:18 
我赞同“必要”论,因此我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称为“必要劳动价值论”,但一种要素是否是必要又是非常能 ...
1、分配权力,有二个含义。一是指分配权,是生产关系的内容,这可能是一种强权。二是分配权力,是一客观存在,是生产关系的产物,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就是指这一客观存在。我后者上传第八章第四节,进行详解。
2、对于“在我看来,分配的实质无非就是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费的代价的补偿而已”中的“补偿”,是什么补偿?这又需要价值的定义来解释。
3、“价值的源泉在于生产,而不在于分配环节”:分配价值论,并不是说分配能创造价值,是说“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在这里,价值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是没有生产可言的,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源泉”可言。
4、因此是有价值以后,才谈得上分配: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应该是物质财富生产出以后,才有分配,进而才产生价值。
第四节        分配权力的属性与含义
分配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然而,一些人对“分配权力”成为价值的内容不理解,我也就有进一步说明分配权力的属性与含义的需要。
物质财富生产出来以后,就是如何分配这些物质财富,而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就产生了。因此,价值的产生,是由于物质财富之间不能比较,而不是物质财富的“分配”。物质财富的分配,在产品经济中就已产生,但价值并没有产生,因此,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但分配权力不一定是价值。只有产生商品,产生社会产品分配,价值才产生,分配权力才成为价值。同时,即使在商品社会,有些分配权力,也不是价值,只有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分配权力,才是价值。
汉语中,分配权力,有二种属性,一是指存在的属性,没有运作性质,只有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才存在“量”的关系,从而成为价值的内容。;第二种是指“分配权”属性,有运作性质,使用“分配权”的过程,就是“分配”。分配权力的存在,是“分配”的结果,即是生产关系的结果。 因此,分配权,属于政治范畴的概念,只能大小区别,没有数量关系,如行政权、出版权等。同时,“权”,有权、权利与权力等区别。 
总之,价值是分配权力,是指一种存在,而不是“行为”。分配的行为,是人的行为,是分配权的使用过程。这里,分配权力作为“存在”的属性,又有二种含义:一是指属性,是定义,价值是分配权力,就是定义;二是指数量,此时,就要与相应的生产要素相结合,是分配制度的结果。正如重量一样,一是指属性,是定义——地球引力,二是指数量,此时与相应的物质相结合,是物质存在的结果。
我看,还是举个例子吧,这样,大家会容易了解。如有一集团,有三个人A、B、C,仓库里有100斤大米待分配,其中,A具有分配权。这里,A拥有分配权,属于政治属性。当A决定:自己(A)分配到50斤大米、B分配到30斤大米、C分配到20斤大米时,A就拥有50斤大米的分配权力、B有拥有30斤大米的分配权力、C拥有20斤大米的分配权力,此时,50斤大米分配权力、30斤大米分配权力与20斤大米分配权力,就属性而言,就是分配权力。 
当A在仓库里决定如何分配大米,并且马上实施时,50斤大米分配权力、30斤大米分配权力与20斤大米分配权力,就属性而言,就是分配权力,还被掩盖。但当A在办公室决定如何分配大米,并且由一张纸来表现时,50斤大米分配权力、30斤大米分配权力与20斤大米分配权力,就属性而言,就是分配权力,就明显了,A、B、C三人,都可凭“一张纸”的分配权力从仓库里取得相应数量的大米。
分配权力——分配权,可以表现为一个人对物质财富的分配权力,也可以表现为人们凭借劳动或资本有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以及单位劳动(时间)或资本能分配到多少物质财富,这些,都是分配权问题,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中,分配权问题,就是表现为人们凭借劳动或资本有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以及单位劳动(时间)或资本能分配到多少物质财富。而作为价值内容的社会产品分配的分配权力,则是这一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存在。
例如,我国过去生产队中的物质财富分配,分配权就表现为人们凭借劳动有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以及单位劳动(时间)能分配到多少物质财富,而“工分”就是计量单位。在这里,劳动者凭借劳动或资本有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以及单位劳动(时间)能得到多少“工分”,如一个男正劳动力,一天工作能计10“工分”,一个女劳动力一天工作则计7“工分”,是生产关系的内容,不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只有分配的结果的存在形式——工分,才成为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即劳动者工作后得到的“工分”,才成为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而作为价值内容的分配权力,就是这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此时,劳动者就可凭借这“工分”数量,计量分配多少物质财富。
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还被交换行为掩盖着,但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纸币产生以后,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就被货币或纸币抽象出来了,在这里,货币或纸币,作为社会产品分配权力的物的表现,是显而易见的。你有多少钱,就能从市场中得到多少(总)价格的商品,这不就是购买力吗?购买力就是分配权力的转化形式!
不过,在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中,分配权的表现,往往是二种“分配权”的集合,如工厂中劳动者工资的决定,往往既由劳动者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又由劳动者在工厂中的地位——生产关系决定。而工厂中的工会组织,往往会增加劳动者在工厂中的地位。
这里,我要重申的是: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就是定义,至于物质财富如何分配,就是人们使用“分配权”的过程,这就涉及分配制度了。一些人认为“价值理论应提出或包括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这是不正确的。价值理论,是考察商品交换的理论,是研究商品之间共质的理论,并不包括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考察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应该是政治经济学的内容。
正因为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从而,价值的形成,是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的结果,一些人的“分配权”只有影响了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才能影响价值的形成,如商品生产垄断,不管是商人垄断还是ZF垄断,都影响价值的形成。另外,既然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当然,我们也就通过考察市场中物质财富的分配规律,从而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