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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那么,中国的商家是否可以使用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用于商业经营?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是否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自去年11月底成功过会通过证监会审查以来,关于其商号商标涉嫌侵权的报道铺天盖地。此前,有消费者以被误导和欺诈为由,起诉了乔丹体育的经销商。近日,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本人又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3月1日,据媒体报道,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那么,中国的商家是否可以使用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用于商业经营?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是否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首先,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在特定领域与其本人具有唯一对应性。

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巨星,中文译名为迈克尔•乔丹,中国公众一般直接称之为乔丹。诸如此类的外国名人译名还有很多,如前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中国公众直接称为克林顿;现任美国总统贝拉克•侯赛因•奥巴马,被直接称为奥巴马等等。其实,不管中文名还是英文名,皆有名有姓,只是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导致的称谓方式不同,中国人的姓名是姓氏在前名字在后,而英文姓名则正好相反。“乔丹”二字仅是英美的普通姓氏,还有很多其他外国人也姓乔丹,这和很多中国人拥有同一姓氏是一个道理。由于很多人的姓氏相同,那么当我们用中文译名称呼一个外国名人姓氏时候,该称谓与外国名人本人之间是否具有对应性呢?

我们认为,外国名人之所以在中国享有盛名,是由于其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才使得中国公众对该姓氏有了认知,习惯性地以其姓氏的中文译名来直接称呼他。Michael Jordan作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便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的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中国的媒体、公众按照称呼习惯,在各种场合均以其姓氏的中文译名“乔丹”来称呼他,显然两者之间是具有对应关系的,尤其在体育运动领域,其指向就是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正如中国的篮球明星姚明在美国的称谓一样,美国人称呼姚明为“YAO”,姚明的球衣上也印的是“YAO”。由于姚明在美国的知名度,根据美国民众的称谓习惯,“YAO”就是特指“姚明”,而不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姓氏。

因此,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与其本人之间具有对应性,尤其在该名人所从事的领域中,更是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其次,中国商家擅自使用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第一、容易误导中国公众,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拿乔丹体育来说,该公司是一家以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Michael Jordan是在篮球运动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外国名人,两者在所从事的领域上具有相关性。乔丹体育以“乔丹”二字为商号命名,并将“乔丹”二字注册为中文文字商标,此种做法很容易影射自身产品与Michael Jordan本人存在某种关联,使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产生联想和误判,从而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第二、对同行业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而乔丹体育之类的企业,擅自使用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利用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使中国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外国名人代言的产品或是与外国名人存在关联的产品,从而达到销售额迅速增长、知名度迅速提升的目的,这已对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1条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从上述法条规定看, 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盗用,尽管“乔丹”二字仅是Michael Jordan姓氏的中文译名,但在体育运动领域与Michael Jordan本人具有唯一对应性。更让人惊愕的是,乔丹体育还将Michael Jordan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也申请了注册商标。不可否认,其能注册成功与中国商标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关,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乔丹体育的做法,实质上是对他人经过努力付出后产生的姓名价值进行了窃取,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已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再次,从国际法角度而言,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也应得到中国法律保护。

给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国民待遇,已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国民待遇原则也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据此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中国法律一方面要求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合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国际法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除了进行必要的特殊限制外(如从事律师等特殊职业的限制),各国均以国民待遇来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仅保障其合法的民事实体权利,也保护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在这一点上,中国立法的基本思想与其它国家并无二致。

因此,虽然中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外国人的姓名权应得到保护,但通过国际法相关原则和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可以得出合理的推论:外国人在中国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之规定享有姓名权。当然,这更包括中文译名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外国名人的姓名权。

最后,从目前国内发生的案例来看,外国人的中文姓名权是可以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只是在如何认定及如何保护上存在较大争议。

例如,“小甜甜”布兰妮的案子,虽然该案布兰妮最终败诉,但是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并未否认其中文译名的姓名权,只是认为布兰妮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EY”商标时,布兰妮已为中国公众广泛所知。

本次引起广泛关注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侵权案,就明确涉及到姓名权的保护问题。而且,耐克公司此前也曾对乔丹体育的商标提出过异议,但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却以乔丹仅为英美普通姓氏,与迈克尔•乔丹并无唯一对应关系而驳回。

但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考虑到中国公众在称谓迈克尔•乔丹时,大都以乔丹来称之,而不能简单地以英美姓氏来否认中国公众的称谓习惯和认知习惯。此外,我们还应考虑该商标使用会否与他人所从事的职业产生密切联系,如果在实际使用中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将商品与他人联系在一起从而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那么,使用者的行为可能就构成不合理使用或是恶意使用。

在美国,对于名人姓名的保护称之为“形象公开权”,是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及其他类似物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实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盗用的权利。其是否被侵犯,一是取决于一个名字能否代表某人,二是将名字与使用背景相结合的后果。

因此,中国可以从国际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准则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保护外国名人中文译名权利的司法通行做法,立法部门也可参考外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明确规定对外国人的姓名权予以保护及如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净化市场环境。
转自华尔街日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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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8 14:55:29
      中国乔丹欺骗了很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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