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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退休人员组成了一个庞大的资源宝库。国家对退休年龄实行的是“一刀切”政策,但这只是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劳动者实际丧失了劳动能力。许多退休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还拥有很大的工作热情,他们退而不休,依然在社会上发挥着余热,继续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为社会贡献力量。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保护并不理想,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损害退休再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所以保护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合法权利,构建完善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保护机制显得愈发重要。对此,建议:
(一)设定权利的最低限制
  在法律上设定退休再就业人员权利的最低限制,退休再就业人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则,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参照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明确退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纳入权利保障机制
  完善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利救济渠道,按照劳动关系的救济渠道,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再另行起诉。一旦发生纠纷,退休再就业人员可以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帮助。
(三)鼓励公益性保护组织的发展
  法律是权利保护的最后底线,加之诉讼成本过高可能导致退休再就业人员在遇到权益损害时不愿诉诸法律,这时某些保护退休人员的公益性组织就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广泛的服务与帮助。所以国家应鼓励和发展公益性保护组织,确认其地位,保护其发展。
  目前,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数量庞大,对其保护也日趋重要,我们应该根据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殊性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这样,才能让退休人员安心踏实的从事在工作岗位上,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社会理念。

(本帖由楼主整理自《论闻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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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6 22:30:06
鼓励退休再就业,保护退休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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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7 09:59:36
有洁癖的青蛙 发表于 2015-1-16 22:30
鼓励退休再就业,保护退休再就业
必须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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