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评析——兼谈财产所有权与产权
谢永侠
在新制度经济学引进之前,我国存在的只是财产所有权,即便偶尔提到产权,也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引进与推广,无论是经济学、法学,还是在许多有关政策和法律的文件中,产权已成了热门术语,产权概念已普遍应用。但产权究竟是什么?他具有什么样的作用?仍然是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一、科斯的产权
“科斯是产权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研讨产权不可能绕开科斯。结合后人的阐释,科斯的产权概念可以归纳如下:
1.对物的权利是科斯讨论的重点:
“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从我们的一般经历可以知道,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不需ZF管制。但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用一块土地,那么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起作用,因为没有可供购买的产权”。靠斯又说:“如果一个人用一块土地种庄稼,另一个人可以接着在种庄稼的土地上建房,随后又来一人拆掉房子用作停车场,毫无疑问,将这种状况称为混乱是恰如其分的。……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ZF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科斯在获奖后的一次谈话中,曾经相对明确说明过产权是什么:“就我来看,产权是指一种权利,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应明确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你拥有一把椅子,这是什么意思?你能送给别人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你还有什么权利?能把这把椅子搬到另一个地方去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但你能说出你能做什么。假如你拥有一块土地,你能用它干什么呢?能做的事当然很多呀!这就是你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在收购另一家企业时,假如你在缔结的合同中明确了你享有的权利,你拥有某一工厂,你能怎么处理?你能被允许怎么处理?你能卖掉这个工厂吗?能卖给任何人吗?有时你能卖给本国人而不能卖给外籍人,有时你也可以卖给外籍人,有时却只能在国家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卖出。如果收购这种企业,你究竟能得到什么权利呢?我认为,在一些经济学家中,产权的定义是简单而又独特的,你能联系某些事物根据法律界定你的权利是什么。这可以说是科斯对产权和产权清晰所作的最清晰、最充分的一次论述。但此处产权是指建立在拥有基础上的对物的支配权利。可见,科斯此处的产权是指用于支配或交易的对物的权利,无疑应当等同于所有权。
2.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讨论的主要是损害别人的权利
如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走失的牛损坏了邻近土地里的谷物,火车发动机引起周围木材损失,造墙和堆放木材影响了生火的烟雾流通等等。其在该文中反反复复所阐述的都不过是谁有权利损害别人和谁有权利不被损害的问题。德姆塞茨总结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我国学者张恒山等也据此文认为:“‘产权’一词是专指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或不承担损害责任的权利”。
其实,这部分权利不同于物权,因为他并不是因为物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如用水、排污、噪音与光照等等,他们的关键并不是水是谁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对水的不当处理的行为所引发的,他们的问题不在于物,而在于行为的结果,水是可以随便用的,但如果你的用水影响到别人的用水,那么,这就可能产生权利问题;糖果制造商机器的噪音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原因不在于机器是你的问题,你的机器如果不发出噪音,你完全可以任意处置它。关键在于你的机器是否发出了噪音,没有机器,如果你在哪里跳迪斯科,干扰了医生的工作,同样存在权利问题。有人举放枪惊吓了别人的野鸭,权利的关键也不在于枪是否是你的,如果你用别人的枪惊吓了别人的野鸭,同样存在权利问题。这均属于民法相邻关系范围,其实质则是人们行为的权利;存在的问题是你的行为是否具有权利,属于人权范围。
3.科斯产权不仅仅讨论私法,同时也讨论公法
无论是财产权,还是行为的权利,从总的方面来看都属于私法范畴,而污染则是公法范畴。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
4.科斯许多地方的论证语焉不详,不知所云:
“然而,在论证中所要决定的是斜井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公寓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但有证据表明,从地下室到水井的通风管道已存在40余年,斜井作为通风管道必然为庭院主人所知,因为当空气排出时,空气中有酿酒的气味。法官因此认为,公寓主人因‘失去授权的理论’而获得这样的权利。该理论认为‘如果合法权利的存在被证实,并已行使了多年,法律就可以假定该权利有合法的起源。’因此,别墅和庭院的主人不得停止使用水井,并得忍受酿酒的气味。”
科斯在此说了些什么,使人很难理解。斜井存在的合法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从何产生的,与公寓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有没有关系?其实,物自身并不存在权利,包括斜井,物的权利是社会或组织赋予其主体人的。如果没有主体的依附,斜井自身不存在存在的合法的权利;如果斜井存在着拥有的合法权利,那么,科斯所谓的存在的合法权利就依附于主体拥有的合法权利。如果水井是别墅和庭院的主人的,他完全有权处置水井。
如果说别墅或庭院主人的斜井因为长时间让邻居使用,因为时间久了,就丧失了处置的权利,就如我让你使用我的东西,使用时间长了,你就取得永久使用权了;或者说我的东西由于当时没有用处不需要处置,而被你所利用,那么,该东西就成了你的了,这显然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合法存在的起源依附于合法的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科斯的产权不仅属于私法,还存在于公法当中;科斯的产权不仅仅指人权,还包括物权。科斯的产权概念是混乱的,由于科斯对权利应用的混乱导致了他在应用中不同于寻常的权利的涵义,由此,科斯的一些追随者就把科斯推到了前台,说什么科斯创造了产权,他的产权理论“高深莫测”,“是隐含的,而不是明确表述的”,结果导致人们各取所需,众说纷纭。为什么《社会成本问题》发表50余年,任凭人们解读与争论,科斯从不明确解释产权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呢?其实,科斯无话可说,即便他是心知肚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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