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下,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意味着能够占有别人劳动生产成果,对于雇佣工人则意味不能占有自已劳动生产成果;那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所有权对于国家和劳动生产者又意味着什么呢?
如果我们承认建立公有制目的、目标,即社会主义信仰是要实现劳动生产者所有,消灭剥削,那么,公有制企业的国家所有又是否意味、国家所有权即国家占有别人劳动生产成果,对于工人则意味不能占有自已劳动生产成果。显然,稍微具有公有长识有主见人都不会如此认为。具有理性的理解依然是,国家具有公有企业所有权并不是占有工人劳动生产成果,只是经营管理企业,所以,全民企业又叫国营企业,仍是工人作出社会必要扣除后占有自巳劳动生产成果。
公有制的所有权不能用剥削私有制所有权用途俗套,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为了剥削别人劳动生产成果,而是 公有制的所有权意味着工人能够占有自巳劳动生产成果,从而剥削生产方式消失。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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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说得很好啊!
按这一逻辑继续推理下去:工人(劳动者联合体)在国有企业应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或决定参与权);作为国有资本的宏观运营方的国家和作为微观运营方的企业“管理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因为从原则上而言前者和劳动者联合体之间具有更多的利益一致性,而后者和劳动者联合体则会经常性进行决策博弈;而阻止劳动者联合体参与决策博弈,是企业管理者最可能进行的作为,因为短期而言决策博弈带来的管理成本和决策成本可能会大大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结论也许恰好与会之相反;创造一种恰当的国有经济管理和发展模式,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课题,也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历史性任务,现在最重要的是为之创造条件,至少也要为之保留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