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小逻辑》选读
导言
§1
哲学缺乏别的科学所享有的一种优越性:
……别的科学可以假定表象所直接接受的为其对象,或者可以假定在认识的开端和进程里有一种现成的认识方法。
哲学……以真理为对象……。此外,……研究有限事物的世界,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即二者的真理)的关系。
……按照时间的次序,人的意识,对于对象总是先形成表象【感性认识,经验论阶段】,后才形成概念【知性认识,形而上学阶段】,而且唯有通过表象,依靠表象,人的能思的心灵才进而达到对于事物的思维的认识和把握【理性认识,辩证法阶段】。
但是既然要想对于事物作思维着的考察【理性认识,辩证法阶段】,很明显,对于思维的内容【思的能指、直接所指、间接所指】必须指出其必然性【这是其固有内容之一】,对于思维的对象的【有必然性的】存在及其规定,必须加以证明,才足以满足思维着的考察【理性认识,辩证法阶段】的要求。
于是我们原来对于事物的那种熟知【感性认识,经验论阶段】便显得不够充分,而我们原来所提出的或认为有效用的假定和论断【知性认识,形而上学阶段】便显得不可接受了。
但是,同时要寻得一个哲学的开端的困难因而就出现了。因为如果以一个当前直接的东西【感性认识,经验论阶段】作为开端,就是提出一个假定【知性认识,形而上学阶段】,或者毋宁说,哲学的开端就是一个假定【知性认识,形而上学阶段】。
§2
概括讲来,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理性认识,辩证法阶段】。如果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在于他能思维”这话是对的(这话当然是对的),则人之所以为人,全凭他的思维在起作用【人的本质能力之一】。
不过哲学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思维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概念辩证法】。所以哲学思维无论与一般思维如何相同,无论本质上与一般思维同是一个思维,但总是与活动于人类一切行为里的思维【生活思维】,与使人类的一切活动具有人性的思维【现实思维】有了区别。这种区别又与这一事实相联系,即:基于思维、表现人性的意识内容【现实思维】,每每首先不借思想的形式以出现,而是作为情感、直觉或表象等形式【感性认识,经验论阶段】而出现。——这些形式必须与作为形式的思维本身【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区别开来。
〔说明〕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由于人有思想,已经是一个古老的成见,一句无关轻重的旧话。
……在我们现在的时代,就流行一种成见……将情绪【感性认识】和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截然分开,认为二者彼此对立,甚至认为二者彼此敌对,以为情绪【感性认识、直觉】,可以被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所玷污,被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引入歧途,甚至可以被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所消灭。
那些坚持……【情绪】和思维分离的人,心目中所谓思维,大约是指一种后思(Nachdenken),亦即反思。反思以思想的本身【知性认识、理性认识】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忽视了哲学对于思维所明确划分的这种区别,以致引起对于哲学许多粗陋的误解和非难。
思维的活动和成果,可以说是都表现和包含在它们里面。不过具有为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所决定、所浸透的情绪和表象【感性认识、直觉】是一回事,而具有关于这些情绪和表象的思想又是一回事。由于对这些意识的方式加以“后思”所产生的思想【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就包含在反思、推理等等之内,也就包含在哲学之内。
忽略了一般的思想【生活思维】与哲学上的反思【知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区别,还常会引起另一种误会:误以为这类的反思【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是我们达到永恒或达到真理的主要条件,甚至是唯一途径。……这种说法,无异于认为在没有知道食物的化学的、植物学的或动物学的性质以前,我们就不能饮食;而且要等到我们完成了解剖学和生理学的研究之后,才能进行消化。……
§3
充满了我们意识的内容,无论是哪一种内容,都是构成情绪、直观、印象、表象、目的、义务等等【感性认识、直觉】,以及思想和概念的规定性的要素【知性认识、理性认识】。依此看来,情绪、直观、印象等【感性认识、直觉】,就是这个内容所表现的诸形式【知性认识、理性认识】。这个内容,无论它仅是单纯被感觉着,或参杂有思想在内而被感觉着、直观着等等,甚或完全单纯地被思维着,它都保持为一样的东西。在任何一种形式里,或在多种混合的形式里,这个内容【思的能指和直接所指,有时也能达至思的间接所指】都是意识的对象。但当内容【思的能指和直接所指,有时也能达至思的间接所指】成为意识的对象时,这些不同规定性的形式【思的能指和直接所指】也就归在内容一边,而呈现在意识前面。因此每一形式【思的能指和直接所指】便好象又成为一个特殊的对象。于是本来是同样的东西,看来就好象是许多不同的内容【思的能指和直接所指,有时也能达至思的间接所指】了。
〔说明〕我们所意识到的情绪、直观、欲望、意志等规定【感性认识、直觉】,一般被称为表象。所以大体上我们可以说,哲学是以思想、范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或更确切地说,是以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去代替表象。象这样的表象【感性认识、直觉】,一般地讲来可看成思想和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的譬喻。但一个人具有表象【感性认识、直觉】,却未必能理解这些表象【感性认识、直觉】对于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的意义,也未必能深一层理解这些表象【感性认识、直觉】所表现的思想和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反之,具有思想与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是一回事,知道符合这些思想和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的表象、直观、情绪【感性认识、直觉】又是一回事。
这种区别在一定程度内,足以解释一般人所说的哲学的难懂性。他们的困难,一部
分由于他们不能够,实即不惯于作抽象的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亦即不能够或不惯于紧抓住纯粹的思想【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并运动于纯粹思想【知性认识、理性认识】之中。在平常的意识状态里,思想【生活思维】每每穿上当时流行的感觉上和精神上的材料的外衣,混合在这些材料里面,而难于分辩。在后思、反思和推理【知性认识、理性认识】里,我们往往把思想【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参杂在情绪、直观和表象【感性认识、直觉】里。(譬如在一个纯是感觉材料【感性认识、直觉】的命题【知性认识、理性认识】里:“这片树叶是绿的” 【“树叶”、“绿”等等是感性认识、直觉;“……是……的”是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就已经参杂有存在和个体性的范畴【感性认识、直觉】在其中。)但是把思想本身【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单纯不杂地,作为思考【知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对象,却又是另外一回事。至于哲学难懂的另一部分困难,是由于求知者没有耐心,亟欲将意识中的思想和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用表象的方式【感性认识、直觉】表达出来。所以假如有一个意思,要叫人用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去把握,他每每不知道如何用概念去思维【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因为对于一个概念【知性认识、理性认识】,除了思维那个概念的本身【知性认识、理性认识】外,更没有别的可以思维。但是要想表示那个意思,普通总是竭力寻求一个熟习的流行的观念或表象【感性认识、直觉】来表达。假如摒弃熟习流行的观念【感性认识、直觉】不用,则我们的意识就会感觉到原来所依据的坚定自如的基础,好象是根本动摇了。
意识一经提升到概念的纯思的领域【知性认识、理性认识】时,它就不知道究竟走进世界的什么地方了。因此最易懂得的,莫过于著作家、传教师和演说家等人所说的话,他们对读者和听众所说的,都是后者已经知道得烂熟的东西【感性认识、直觉】,或者是甚为流行的,和自身明白用不着解释的东西【生活思维】。
§16
本书既是全书式的,则我们对它的特殊部门将不能加以详细的发挥,但将仅限于对这几门特殊科学的端绪及基本概念加以阐述。
〔说明〕究竟需要多少特殊部分,才可构成一特殊科学,迄今尚不确定,但可以确知的,即每一部分不仅是一个孤立的环节,而且必须是一个有机的全体,不然,就不成为一真实的部分。【每一部分是“一个孤立的环节”,也是“一个有机的全体”,不然,就不成为“一真实的部分”。】因此哲学的全体,真正地构成一个科学。但同时它也可认为是由好几个特殊科学所组成的全体。——哲学全书与一般别的百科全书有别,其区别之处,在于一般百科全书只是许多科学的凑合体【!】,而这些科学大都只是由偶然的和经验的方式得来,为方便起见,排列在一起,甚至里面有的科学虽具有科学之名,其实只是一些零碎知识的聚集而已。这些科学聚合在一起,只是外在的【!】统一,所以只能算是一种外在的集合、外在的次序,〔而不是一个体系〕。由于同样的原因,特别由于这些材料具有偶然的性质,这种排列总是一种尝试,而且各部门总难排列得匀称适当。而哲学全书则不然。
第一、哲学全书排斥【!】只是零碎的知识的聚集,例如,文字学似属于此类的知识。第二、哲学全书还排斥【!】基于武断任意而成立的学科,例如纹章学。这类的学科可以说是完全是实证的。第三、也有别的称为实证的科学,但有理性的根据和开端。这类科学的理性部分【即“理性的根据和开端”部分】属于哲学,它的实证方面,则属于该学科特有范围。这类科学的实证部分又可分为下列各种:
(一)有的学科开端本身是理性的,但在它把普遍原则【!】应用到经验中个别的和现实的事物时,便陷于偶然【!】而失掉了理性准则【这是唯心主义的偏见,现实中的偶然性总是内含着某种必然性的】。在这种变化性和偶然性的领域里,我们无法形成正确的概念,最多只能对变化的偶然【!】事实的根据或原由加以解释而已。例如法律科学,或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系统,首先必需有许多最后准确决定的条款,这些条款的设定,是在概念的纯理决定的范围以外【这是唯心主义的偏见,法律等社会意识内容应由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决定,而非由黑氏所谓的“理性”决定】。因此颇有视实际情形而自由伸缩的余地,有时,根据此点,可以如此决定,根据彼点,又可以另作决定,而不承认有最后确定的准则。同样,如“自然”这个理念,在对它进行个别研究时,亦转化为偶然的事实【“理……念转化为……现实”,这是唯心主义的成见】。如自然历史、地理学和医学等皆陷于实际存在的规定,分类与区别,皆为外在的偶然事实和主观的特殊兴趣所规定,而不是由理性所规定【应该由客观存在自身来规定,不应由“理性”来规定】。历史一科也属此类,虽说理念构成历史的本质【唯心主义的成见】,但理念的表现却入于偶然性与主观任性的范围。(二)这样的科学也可以说是实证的,由于它们不认识它们所运用的范畴为有限,也不能揭示出这些有限的范畴和它们的整个阶段进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过渡,而只是把这些有限的范畴当作绝对【!】有效用。此种实证科学的缺陷在于形式的有限【“缺陷在于形式的有限”这是啥意思?】,正如前一种实证科学的缺陷在于质料的有限。(三)与此相关的,另有一种实证科学,其缺陷在于它的结论所本的根据欠充分。这类的实证知识大都一部分基于形式的推理,一部分基于情感、信仰和别的权威,一般说来,基于外界的感觉和内心的直观的权威。例如,许多建筑在人类学、意识的事实(心理学)、内心直观和外在经验上面的哲学,便属于这类实证科学【这根本不是科学,在很多时候只是“唯心主义的呓语”】。此外还有一种科学,即仅仅这门科学的叙述的形式是经验的,而把仅仅是现象材料的感性直观加以排列整理,使符合概念的内在次序【这是什么意思?看不懂】。象这样的经验科学,把聚集在一起的杂多现象对立化,而扬弃制约它们那些条件的外在偶然的情况,从而使得普遍原则明白显现出来。——依这种方法,实验物理学和历史学等将可阐述成为以外在形象反映概念自身发展过程的科学,前者为认识自然的理性科学,后者为理解人事以及人类行为的科学。
§17§19
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即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指纯粹规定性,除规定性直接规定的内涵外,其它毫无确定,亦即其它规定性是有无均可的】所形成的理念)……。
〔说明〕在这部分初步论逻辑学的概念里,所包含对于逻辑学以及其他概念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哲学上许多基本概念。这些规定都是由于并对于全体有了综观【除规定性直接规定的内涵外,其它毫无确定,亦即其它规定性是有无均可】而据以创立出来的。
我们可以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但是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不是直观,也不象几何学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而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熟习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一与多等等。但是,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习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习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关于“纯粹规定性的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首先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附释一:第一问题是:什么是逻辑学的对象?对于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明了的答复是,真理【黑氏真理是指的某种“理”的全体】就是逻辑学的对象。真理是一个高尚的名词,而它的实质尤为高尚。只要人的精神和心情是健康的,则真理的追求必会引起他心坎中高度的热忱。但是一说到这里立刻就会有人提出反问道:“究竟我们是否有能力认识真理呢?”在我们这些有限的人与自在自为存在着的真理【作为“理”的全体,它必是“自在自为”的】之间,似乎有一种不调协,自然会引起寻求有限与无限间的桥梁【作为“理”的全体,它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既有“确定性”又有“不确定性”,既显现于某种确定的规定性之中,又由于其自在而能动的本性而不断突破着已然的和将然的任何确定的规定性】的问题。上……真理……我们如何才能认识他呢?这种知天求真的企图似乎与谦逊和谦虚的美德相违反。但因此又有许多人发出我们是否能够认识真理的疑问,其用意在于为他们留恋于平庸的有限目的的生活作辩解。类似这种的谦卑却毫无可取之处。类似这样的说法:“象我这种尘世的可怜虫,如何能认识真理呢?”可以说是已成过去了。代之而起的另一种诞妄和虚骄,大都自诩以为直接就呼吸于真理之中,而青年人也多为这种空气所鼓舞,竟相信他们一生下来现成地便具有……真理。从同样的观点,特别又有人说,所有那些成年人大都堕落、麻木、僵化于虚妄谬误之中。青年人所见的有似朝霞的辉映,而老辈的人则陷于白日的沼泽与泥淖之中。他们承认特殊部门的科学无论如何是应该探讨的,但也单纯把它们认为是达到生活的外在目的的工具。这样一来,则妨碍对于真理的认识与研究的,却不是上面所说的那种卑谦,而是认为已经完全得到真理的自诩与自信了。老辈的人寄托其希望于青年的人,因为青年人应该能够促进这世界和科学。但老辈所属望于青年人的不是望他们停滞不前,自满自诩,而是望他们担负起精神上的严肃的艰苦的工作。
此外还有一种反对真理的谦逊。这是一种贵族式的对于真理的漠视,有如我们所见得,拜拉特(Pilatus)对于基督所表示的态度。拜拉特问道:“真理是什么东西?”意思是说,一切还不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什么东西是有意义的。他的意思颇似梭罗门所说
的:一切都是虚幻的——这样一来,便只剩下主观的虚幻了。
更有一种畏缩也足以阻碍对于真理的认知。大凡心灵懒惰的人每易于这样说:不要那样想,以为我们对于哲学研究是很认真的。我们自然也乐意学一学逻辑,但是学了逻辑之后,我们还不是那样。他们以为当思维超出了日常表象的范围,便会走上魔窟;那就好象任他们自身漂浮在思想的海洋上,为思想自身的波浪所抛来抛去,末了又复回到这无常世界的沙岸,与最初离开此沙岸时一样地毫无所谓,毫无所得。
这种看法的后果如何,我们在世界中便可看得出来。我们可以学习到许多知识和技能,可以成为循例办公的人员,也可以养成为达到特殊目的的专门技术人员。但人们,培养自己的精神,努力从事于高尚神圣的事业,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而且我们可以希望,我们这个时代的青年,内心中似乎激励起一种对于更高尚神圣事物的渴求,而不会仅仅满足于外在知识的草芥了。
附释二:认思维为逻辑学的对象这一点,是人人所赞同的。但是我们对于思维的估价,可以很低,也可以很高。一方面,我们说:这不过是一个思想罢了。——这里的意思是说,思想只是主观的,任意的,偶然的,而并不是实质本身,并不是真实的和现实的东西【“思想是真实的现实的东西”属于唯心主义的偏见;但“思想能力”确有自身实现性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己实现自己的能力”,而后者是“真实的和现实的东西”所必须具有的一种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思想,也可以有很高的估价,认为只有思想才能达到至高无上的存在、……性质,而其感官则……毫无所知。我们说,……我们不可离开精神和真理……。但我们承认,可感觉到的或感性的东西并不是精神的,而精神的内在核心则是思想,并且只有精神才能认识精神。精神诚然也可表现其自身为感觉(例如在宗教里),但感觉的本身,或感觉的方式是一事,而感觉的内容又是另一事【注意:感觉和感觉的内容是不同的】。感觉的本身一般是一切感性事物的形式,这是人类与禽兽所共有的。这种感觉的形式也许可以把握最具体的内容,但这种内容却非此种形式所能达到。感觉的形式是达到精神内容的最低级形式。精神的内容,……只有在思维中,或作为思维时,才有其真理性【天才式的创见:在都具有“自在自为性”这一点上,精神=思维=真理】。在这种意义下,思想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而且是把握永恒和绝对存在的最高方式,严格说来,是唯一方式【唯心主义的胡说】。
附释三:认识到比起那单纯形式思维的科学具有更深意义的逻辑学的需要,由于宗教、政治、法律、伦理各方面的兴趣而加强了。从前人们都以为思想是无足重轻,不能为害的,不妨放任于新鲜大胆的思想。他们思考上帝、自然和国家,他们深信只是通过思想,人们就可以认识到真理是什么,不是通过感官,或者通过偶然的表象和意见所能达到。当他们这样思想时,其结果便渐渐严重地影响到生活的最高关系。
传统的典章制度皆因思想的行使而失去了权威。国家的宪章成为思想的牺牲品,宗教受到了思想的打击;许多素来被认作天启的坚固的宗教观念也被思想摧毁了【这是给“思想”的无上赞歌】,在许多人心中,传统的宗教信仰根本动摇了。例如在希腊,哲学家起来反对旧式宗教,因而摧毁了旧式宗教的信仰。因此便有哲学家由于摧毁宗教,动摇政治,而被驱逐被处死的事,因为宗教与政治本质上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样,思维便在现实世界里成为一种力量,产生异常之大的影响。于是人们才开始注意到思维的威力,进而仔细考察思维的权能,想要发现,思维自诩过甚,未能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思维不但未能认识上帝、自然和精神的本质,总而言之,不但未能认识真理【本质=真理,亦即本质也是“自在自为”的】,反而推翻了ZF和宗教。因此亟须对于思维的效果或效用,加以辩护,所以考察思维的本性,维护思维的权能,便构成了近代哲学的主要兴趣。
§20
试从思维的表面意义看来,则(α)首先就思维的通常主观的意义来说,思维似乎是精神的许多活动或能力之一,与感觉、直观、想象、欲望、意志等并列杂陈。不过思维活动的产物,思想的形式或规定性一般是普遍的抽象的东西【思维的产物是“思想”,真正的“思想”是“普遍的抽象的规定性”】。思维作为能动性【思维是具有能动性的,也就是说它不是被动的、凝固的、僵死的,而是活动着的、发展着的、自我更新和更生着的】,因而便可称为能动的普遍【思维并不是唯一的“能动者”,它即便有普遍性,也只不是在特殊性之中包含着的普遍性】。而且既然思维活动的产物是有普遍性的,则思想便可称为自身实现的普遍体【所有的普遍体都是“自身实现的普遍体”】。
就思维被认作主体而言,便是能思者,存在着的能思的主体的简称就叫做我【“能思”是人的本质能力之一,因而也是“我”的本质能力之一】。
〔说明〕这里和下面几节所提出的一些规定,决不可认为是我个人对于思想的主张或意见。但在这些初步的讨论里,既不能说是有严格的演绎或证明,只可算作事实(Eacta)的陈述。换言之,在每个人的意识里,只要他有思想,并考察他的思想,他便可经验地发现他的思想具有普遍性和下面的种种特性。当然,要正确地观察他的意识和他的表象中的事实,就要求他事先对注意力【注意的另一面是“忽视”或“忽略”,只有“自觉的忽略”其它规定性才能达成对某种规定性的真正“注意”】和抽象力【抽象的实质是“舍弃性把捉”、“超越性综观”和“俯瞰性展现”。只有舍弃需要舍弃的东西才能把捉到应当把捉的东西,只有超越“杂多”、站上更高的观察点才能“综观”到应当把捉的东西,从而形成某种俯瞰性、综合性的认知】具有相当的训练。
在这初步的陈述里已经提到感觉、表象、与思想的区别。 这种区别对于了解认识的本性和类别最关紧要。所以这里先将这个区别提出来促使人们注意,以便有助于他们的了解。——要对感性的东西加以规定,自应首先追溯其外在的来源,感官或感觉官能【感官是过滤器、采集器和传输器,并不是真正的“来源”】。但是,只是叫出感觉官能的名称,还不能规定感官所感到的内容【能感并不等于所感,所感并不等于“自在实在”】。感性事物【实为“自在实在”的某种“人化”显现物】与思想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特点是个别性的【而思想却具有普遍性】。既然个别之物(最抽象的个别之物是原子)也是彼此有联系的,所以凡是感性事物都是些彼此相外(Aussereinander)的个别东西,它们确切抽象的形式,是彼此并列(Nebeneinander)和彼此相续(Nacheinander) 的。至于表象便以那样的感性材料为内容【建立在感性材料基础上】,但是这种内容是被设定为在我之内,具有我的东西的规定【即因为我的个性化感知而成为“我的感性内容”】,因而也具有普遍性【凡是抽象的东西都具有某种普遍性】,自身联系性【与“我”的个性化认知能力及其每一个当下的产物之间存在着本质性关联】、简单性【因为它只与“我的感知”有关,与“自在实在”的其它“内容”无关】。
除了以感性材料为内容而外,表象又能以出自自我意识的思维材料为内容,如关于法律的、伦理的和宗教的表象,甚至关于思维自身的表象。要划分这些表象与对于这些表象的思想之间的区别,却并不那么容易。
因为表象既具有思想的内容,又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这里是指其具有某种“抽象性”】,而普遍性【即“抽象性”】为在我之内的任何内容所必具,亦为任何表象所同具【这是因为从感觉开始的所有“认知”,都是建立在“人化”显现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是建立在某种“抽象”的基础之上的】。但表象的特性,一般讲来,又必须在内容的个别性中去找。诚然,法律、正义和类似的规定,不存在于空间内彼此相外的感性事物中的。即就时间而言,这些规定虽好似彼此相续,但其内容也不受时间的影响,也不能认为会在时间中消逝和变化。但是,这样的一些潜在的精神的规定,在一般表象之内在的抽象的普遍性的较广基地上,也同样地个别化了。在这种个别化的情形下,这些精神规定都是简单的,不相联系的;例如,权利、义务、上帝。在这种情形下的表象,不是表面上停留在权利就是权利,上帝就是上帝等说法上,就是进而提出一些规定,例如说,上帝是世界的造物主,是全知的,万能的等等。象这样,多种个别化的、简单的规定或谓词,不管其有无内在联系,勉强连缀在一起,这些谓词虽是以其主词为联系,但它们之间仍然是相互外在的。就这点而论,表象与知性相同,其唯一的区别,在于知性尚能建立普遍与特殊,原因与效果等关系,从而使表象的孤立化的表象规定有了必然性的联系【知性规定性之间是可以建立必然性联系的,虽然它并不真知其必然性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反之,表象便只能让这些孤立化的规定在模糊的意识背景里彼此挨近地排列着,仅仅凭一个又(auch)字去联系。表象和思想的区别,还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为一般讲来,哲学除了把表象转变成思想——当然,更进一步哲学还要把单纯抽象的思想转变成概念——之外,没有别的工作。
我们在上面曾经指出,感觉事物都具有个别性和相互外在性,这里我们还可补说一句,即个别性和相互外在性也是思想,也是有普遍性的东西【即也可以是“抽象”的东西】。在逻辑学中将指出,思想和普遍东西的性质,思想是思想的自身又是思想的对方,思想统摄其对方【这意味着“思想”是“高度自觉和自为”的,从而是本质上自身关联着的】,绝不让对方逃出其范围。由于语言既是思想的产物,所以凡语言所说出的,也没有不是具有普遍性【实际上是“抽象性”】的。凡只是我自己意谓的,便是我的,亦即属于我这个特殊个人的。但语言既只能表示共同的意谓【因而具有“普遍性”】,所以我不能说出我仅仅意谓着的。而凡不可言说的,如情绪、感觉之类,并不是最优良最真实之物,而是最无意义、最不真实之物。当我说:“这个东西”、“这一东西”、“此地”、“此时”时,我所说的这些都是普遍性的。一切东西和任何东西都是“个别的”、“这个”,而任何一切的感性事物都是“此地”、“此时”。同样,当我说“我”时,我的意思是指这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但是我所说的“我”,亦即是每一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这段话实际上是在论述“普遍”与“特殊”的辩证关系】。
附释:当我们一提到思维,总觉得是指一种主观的活动,或我们所有的多种能力,如记忆力、表象力、意志力等等之一种。如果思维仅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因而便成为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也将会与别的科学一样,有了特定的对象了。但这又未免有些武断,何以我们单将思维列为一种特殊科学的对象,而不另外成立一些专门科学来研究意志、想象等活动呢?思维之所以作为特殊科学研究的对象的权利,其理由也许是基于这一件事实,即我们承认思维有某种权威,承认思维可以表示人的真实本性,为划分人与禽兽的区别的关键。而且即使单纯把作为主观活动的思维,加以认识、研究,也并不是毫无兴趣的事。对思维的细密研究,将会揭示其规律与规则,而对其规律与规则的知识,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得来。从这种观点来研究思维的规律,曾构成往常所谓逻辑的内容。亚里士多德就是这门科学的创始人。他把他认为思维所具有的那种力量,都揭示出来了。我们的思维本来是很具体的,但是在思维的复杂的内容里,我们必须划分出什么是属于思维本身的或属于思维的抽象作用的。思维的作用,一种微妙的理智的联系,综合其思维所有的内容,亚氏把这种理智的联系,这种思维形式的本身,特别突出起来加以规定。亚里士多德这种逻辑一直到现在还是大家所公认的逻辑,经过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虽有所推衍,却没有增加什么材料,只是对于原有材料上更加细致的发挥罢了。近代人关于逻辑的工作,可以说主要地一方面是放弃了一些自亚里士多德及经院哲学家所传袭下来的许多逻辑规定,一方面又掺进去许多心理学的材料。这门科学的主旨在于认识有限思维的运用过程,只要这门科学所采取的方法能够适合于处理其所设定的题材,这门科学就算是正确的。从事这种形式逻辑的研究,无疑有其用处,可以借此使人头脑清楚,有如一般人所常说,也可以教人练习集中思想,练习作抽象的思考,而在日常的意识里,我们所应付的大都是些混淆错综的感觉的表象。但是在作抽象思考时,我们必须集中精神于一点【“自觉忽略”其它“点”】,借以养成一种从事于考察内心活动的习惯。人们可以利用关于有限思维的形式的知识,把它作为研究经验科学的工具,由于经验科学是依照这些形式进行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下,也有人称形式逻辑为工具逻辑。诚然,我们尚可超出狭隘的实用观点说:研究逻辑并不是为了实用,而是为了这门科学的本身,因为探索最优良的东西,并不是为了单纯实用的目的。这话一方面固然不错,但从另一方面看来,最优良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因为实体性的东西,坚定不移的东西,才是特殊目的的负荷者,并可以促进和实现这些特殊目的。人们必不可将特殊目的放在第一位,但是那最优良的东西却能促进特殊目的的实现。譬如,宗教自有其本身的绝对价值,但同时许多别的目的也通过宗教而得到促进和支持。基督说过:“首先要寻求天国,别的东西也会加上给你们。”只有当达到了自在自为的存在时,才可以达到特殊的目的。
§21
(β)在前面我们既认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情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这是唯心主义的偏见,不可能因为是反思就能达到事物的本质。】
〔说明〕在§5里曾提及一种旧信念认为所有对象、性质、事变的真实性,内在性,本质及一切事物所依据的实质,都不是直接地呈现在意识的前面,也不是随对象的最初外貌或偶然发生的印象所提供给意识的那个样子,反之,要获得对象的真实性质,我们必须对它进行反思。惟有通过反思才能达到这种知识。【反思固不可少,但最多也不过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本质是事物自身固有的,正确的思维、理性认识只不过是对其的恰当反映。】
附释:甚至儿童也已经多少学到一些反思的能力。例如,儿童首先须学习如何把形容词和实物名词联接起来。这里他必须注意观察并区别异同。他必须紧记一条规则,并把它应用于特殊事物。这规则不是别的,即是一普遍的东西。儿童也会使特殊东西遵循这个普遍规则。再如在生活中我们有了目的。于是我们便反复思索达到这个目的的种种方法。在这里目的便是普遍,或指导原则。按照目的,我们便决定达到这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同样,反思在道德生活里也在起作用。 在这里反思是回忆正义观念或义务观念,亦即回忆我们须要当作固定的规则去遵循以指导我们在当前特殊情形下的行为的普遍。这个普遍规定必须包含在我们特殊行为里,而且是通过特殊行为可以认识的【这里展示了“普遍”与“特殊”的辩证关系】。又如在我们对自然现象的研究里,也有反思作用在活动。例如我们观察雷和电。这是我们所极熟习的现象,也是我们常常知觉到的事实。但人们对于单纯表面上的熟习,只是感性的现象,总是不能满意,而是要进一步追寻到它的后面,要知道那究竟是怎样一回事,要把握它的本质。因此我们便加以反思,想要知道有以异于单纯现象的原因所在,并且想要知道有以异于单纯外面的内面所在。这样一来,我们便把现象分析成两面(entzwei),内面与外面,力量与表现,原因与结果。在这里,内面、力量,也仍然是普遍的、有永久性的,非这一电闪或那一电闪,非这一植物或那一植物,而是在一切特殊现象中持存着的普遍【这里展示了“普遍”与“特殊”的辩证关系】。感性的东西是个别的,是变灭的;而对于其中的永久性东西,我们必须通过反思才能认识。自然所表现给我们的是个别形态和个别现象的无限量的杂多体,我们有在此杂多中寻求统一的要求。【注意:本质=根据=力量=原因,现象=表现=结果,本质是普遍的、统一的、持存着的,现象是特殊的、个别的、杂多的、变灭着的。】因此,我们加以比较研究,力求认识每一事物的普遍。个体生灭无常,而类则是其中持续存在的东西,而且重现在每一个体中,类的存在只有反思才能认识。【本质是类,具有持存性,可以不断重现、再现;本质是抽象的,只有思维可以认识、把握。】自然律也是这样,例如关于星球运行的规律。天上的星球,今夜我们看见在这里,明夜我们看见在那里,这种不规则的情形,我们心中总觉得不敢于信赖,因为我们的心灵总相信一种秩序,一种简单恒常而有普遍性的规定。心中有了这种信念,于是对这种凌乱的现象加以反思,而认识其规律,确定星球运动的普遍方式,依据这个规律,可以了解并测算星球位置的每一变动。【本质是秩序、规律、运动的普遍方式。】同样的方式,可以用来研究支配复杂万分的人类行为的种种力量。在这一方面,我们还是同样相信有一普遍性的支配原则。从上面所有这些例子里,可以看出反思作用总是去寻求那固定的、长住的、自身规定的、统摄特殊的普遍原则。这种普遍原则就是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不是感官所能把握的。例如义务或正义就是行为的本质,而道德行为所以成为真正道德行为,即在于能符合这些有普遍性的规定。【本质是普遍原则、真理。】
当我们这样规定普遍时,我们便发现普遍与它的对方形成对立。它的对方就是单纯直接的、外在的和个别的东西,与间接的、内在的和普遍的东西相对立。【本质是间接的、内在的和普遍的;现象是直接的、外在的、个别的。】须知普遍作为普遍并不是存在于外面的。类作为类是不能被知觉的,星球运动的规律并不是写在天上的。所以普遍是人所不见不闻,而只是对精神而存在的。宗教指引我们达到一个普遍,这普遍广包一切【出现了思维混乱!普遍寓于特殊之中,绝不能在特殊之外、之上独立存在,因而它不可能“广包一切”】,为一切其他的东西所由以产生的绝对,此绝对也不是感官的对象,而只是精神和思想的对象。
§22
(γ)经过反思,最初在感觉、直观、表象中的内容,必有所改变,因此只有通过以反思作为中介的改变,对象的真实本性才可呈现于意识前面。【在感觉阶段,对象的真实性也会有所呈现,但是是个别的、具体的、杂多的和多变的呈现;反思则使其真实性升华为一般的、内在深刻的、稳定的、更带根基性的东西。】
附释:凡是经反思作用而产生出来的就是思维的产物。例如,梭伦为雅典人所立的法律,可说是从他自己的头脑里产生出来的【这是唯心主义的偏见】。但反之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将共体〔如梭伦所立的〕这些法律,认作仅仅的主观观念的反面,并且还要从这里面认识到事物本质的、真实的和客观的东西。要想发现事物中的真理,单凭注意力或观察力并不济事,而必须发挥主观的〔思维〕活动,以便将直接呈现在当前的东西加以形态的改变【改变的仅仅是其呈现形态】。这点初看起来似乎有些颠倒,而且好象违反寻求知识的目的。但同样我们可以说唯有借助于反思作用去改造直接的东西,才能达到实体性的东西【实体性的东西是认识的终极起点,在思维中达到只能是模拟性实在或模拟性实体】,这是一切时代共有的信念。到了近代才有人首先对于此点提出疑问,而坚持思维的产物和事物本身间的区别。据说,事物自身与我们对于事物自身的认识,完全是两回事。【二者既有某种同一性,也有不一致性,就如镜子里的图像与实体既有一致性,也有不一致性的道理是一样的】这种将思想与事物自身截然分开的观点,特别是康德的批判哲学所发挥出来的,与前些时代认为事情(Sache)与思想相符合是不成问题【二者有相符合的一面,也有不相同的地方】的信心,正相反对。这种思想与事情的对立是近代哲学兴趣的转折点。但人类的自然信念却不以为这种对立是真实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进行反思,但并未特别意识到单凭反思即可达到真理【不对,单凭反思绝对无法达到真理,真理源于实践,也必须回归实践,接受实践的检验、补充、修改、完善】; 我们进行思考,不顾其他,只是坚决相信思想与事情是符合的,而这种信念确是异常重要。
但我们这时代有一种不健康的态度,足以引起怀疑与失望,认为我们的知识只是一种主观的知识,并且误认这种主观的知识是最后的东西。但是,真正讲来,真理应是客观的,并且应是规定一切个人信念的标准,只要个人的信念不符合这标准,这信念便是错误的。反之,据近来的看法,主观信念本身,单就其仅为主观形式的信念而言,不管其内容如何,已经就是好的,这样便没有评判它的真伪的标准。——前面我们曾说过,“人心的使命即在于认识真理”,这是人类的一个旧信念,这话还包含有一层道理,即任何对象,外在的自然和内心的本性,举凡一切事物,其自身的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这是唯心主义的胡说!】,所以思维即在于揭示出对象的真理【这是思维的重要使命、功能】。哲学的任务只在于使人类自古以来所相信于思维的性质,能得到显明的自觉而已【对“思维”的盲目崇拜,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偏见!】。所以,哲学并无新的发明,我们这里通过我们的反思作用所提出的说法,已经是人人所直接固有的信念。
哲学会被“盖棺论定”吗?你对哲学的认识也未免太肤浅了吧??
黑格尔哲学是人类哲学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节点。它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是始终存在的。
我并不接受黑格尔哲学的体系,但是在污泥池里是埋着大量珍珠的,我们需要把它发掘出来!
真理是永远不会过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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