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提了个大问题,我只能作一些政治哲学上的简单提示:
1、我们不讨论“平均主义”——把“人人(关于事事)得到相同份额”作为社会正义的本质特征的观点。
2、“平等”不能由别的东西来证明(比如促进效率),但并非不可论证,而应该与其他价值相权衡。
3、在规范意义上,应该坚守符合程序正义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用结果平等措施来干预不平等的事实,可能导致新的不平等。
4、严格遵循机会平等,将意味着保留自然的不平等,消除人为的、习俗的不平等,但两者往往不能划分清晰界限;因此彻底贯彻机会平等,可能违背基本的自由原则。
5、因此出现了对结果平等的妥协。因此出现了平等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冲突。
6、关于分配正义,最有代表性的两个观点: a. 罗尔斯——将机会平等理解为公平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各种地位不仅在形式上开放,而且使所有人有平等的机会达到;这实际上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利益(不平等原则)。 b. 诺齐克——强调个人权利,反对罗尔斯(以及功利主义)的目的原则(为分配方式设定特定目标)。所以否认国家有权进行财富的集中再分配。
更详细的讨论,应该到书中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