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北京和四川营山的社保诈骗案已经了结,罪犯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类似的案件在全国绝不仅此两例,在其他地区也曾经发生。善于思考的人不禁会问:此类案件的症结何在?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的社保政策是否需要从中总结出什么?这些都是值得社保战线的人尤其是社保政策制定和执行者们深思的。
毫无疑问,由经济的二元化带来的城乡社会保障的分割在我国沿袭已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初期近半个世纪的历史时期,农民事实上几乎没有保障可言,生老病死一切听天由命。相形之下,“城里人”尤其是城镇职工却拥有较好的福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二元经济正逐步减弱和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多元经济,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由工业反哺农业、城乡统筹发展的区间。
众所周知,经济的变化必然催生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各项社会形态的改变。近年,伴随物价的上涨和人们收入的提高,人们对养老保险的待遇要求相应增加。2011年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5.4%。城镇及城镇周围的生活成本明显高于一般和边远农村地区,并逐年增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些渴望得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或失地农民的诉求,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早在2006年笔者赴“中日政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与规范管理项目”之一的四川巴中调查,发现县城周围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选择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放弃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北京社保诈骗案中,被骗人员达390位,其中很多是农转非人员,更彰显该群体数量之大;在四川营山社保诈骗案中,被骗农民在县城以个体工商户营业,其渴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样是在情理之中。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下,他们得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途径只能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费按照20%的费率参保。与城镇职工不同的是,没有任何单位为其分担养老保险参保成本,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既然他们有参保的愿望和经济能力,我们的社会保险部门为何不让其参保而将其拒之门外呢?为何将其中少部分人(关系户)纳入而让其余人的梦想破灭呢?
社会公平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公平性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贫贱富贵,人人都应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产生的背景与前提。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初,英国著名社会保障专家贝弗里奇在其经典著作《社会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中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及保障充分的原则。就社会养老保险而言,西方国家实行了多层次保障制度,几乎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即通常所谓的养老保险“第一根支柱”。即使是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引进相对其他西方国家较晚的美国,在上个世纪50年代亦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美国,只要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满10年(或40个季度),就可以领到联邦政府发放的养老金。1971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提出了二次世界大战后对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影响最大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或不平等原则)。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因为第一原则规定了实现这些价值的基本制度。这些原则包含三层基本含义:自由权利人人皆有,不属于分配的范畴;财富分配要遵守利己利人,至少是利己不损人的原则;机会平等。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平等的最深根源,不是源于自由竞争,而是由于人们的天赋差异和所属社会阶级及家庭背景不同所致,是不平等使民众无法站在同一起点上进行公平竞争。
平等与统一是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核心原则。高速运转的经济巨轮正快速将我国载人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统筹城乡发展成为政府工作的核心与关键。我国农业正朝着规模化与集约化方向迈进,近2.5亿农民进城务工,不少人在城镇定居下来,城乡一体化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规模展开,多年羁绊社会保障的户籍制度正逐步并终将被打破。我们的社会保障政策与工作则应因势利导,顺应并推动这一历史洪流,否则必然要走弯路。回顾近年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不难发现,试图单独针对农民工制定一套社会保险政策的做法并不适合,曾经轰轰烈烈开展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固然扩大了参保面,但终将退出历史舞台,不少地区已经完成了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在一些地区试点的、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社会保险法》出台后都面临如何调整原有政策的问题。去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正式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工作目标,今年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覆盖。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并加速进行。在城乡社会统筹发展示范区的成渝两地,早已完成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并轨。同时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个体参保人员(包括失业职工,已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等)均可申请办理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东部经济发达省如江苏、浙江等的一些地区,社会保险完全突破户籍限制,只要经济条件许可,可以参加任何一种社会保险。以江苏太仓为例,该市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太仓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太政规[2011]16号)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相互转移,缴费年限按2:1实行换算,基金同时转入,原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外的,先将其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太仓市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总结。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狭隘的地方利益保护、政策制定者的眼光所限等原因,户籍制度仍然成为不少地区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挥之不去的阴霾。具体表现为是否允许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政策等极为短视,缺乏高瞻远瞩甚至落后于时代,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各地社会保障政策不难发现,即使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已经半年的今天,违反《社会保险法》立法原则的政策仍苟延残存于一些地方,比如,一些地方仍在继续执行原来制定的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从一定程度上讲,北京社保诈骗案的发生与北京市以往的社保政策过分强调城镇居民、农民、失地农民、农民工(又分为本市户籍农民工、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划分、缺乏统筹和融合的视角并非没有任何联系。
一言以蔽之,平等与统一是社会保障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所在。在目前城乡统筹加快、社会和谐发展的形势下,应打破城乡分界、破除户籍身份限制,真正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国民平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那些城乡分治、户籍与身份区另IJ对待的做法终将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保障强调权利与义务(而非户籍)的对等。制度的统一是这一要求的必然结果,我们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们只要做到了这些,社保诈骗案就丧失了滋生的土壤。
作者: 西南财经大学 胡务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