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契税
一、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1.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下行为视同买卖房屋征税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3.以下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应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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