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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第十三章 契税
一、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1.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下行为视同买卖房屋征税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3.以下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应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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