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酒社交致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涉酒社交,从字面上来看,即存在饮酒行为的社交活动,涉酒社交致害案件不断涌现,虽然对其研究始于对情谊行为的研究,但学界对涉酒社交致害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一定争议,存在情谊行为说、先行行为说、侵权行为说三种观点。涉酒社交参与者负有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启动的标志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有认为涉酒风险行为出现为启动标志的,有认为以醉酒外观出现为启动标志的,笔者认为在研究注意启动标志时应更重视“参与涉酒社交”这个行为的重要性,涉酒社交参与者对自身的注意义务自作出参与行为时即产生,对其他参与者的注意义务是否产生应视参与行为与他人饮酒行为的关联性而定。
涉酒致害侵权责任的研究应着眼于其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分摊方式。应当使用过错推定的方式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构成要件为涉酒社交中存在违法性行为、存在涉酒社交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涉酒社交中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酒社交参与者具有主观过错。
另外,在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时,应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在适当的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从而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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