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假定年平均利潤率是20%。這時,一台價值100鎊的機器,在平均條件以及平均的智力水平和合乎目的的活動下當作資本使用,會提供20鎊的利潤。因此,一個擁有100鎊的人,手中就有使100鎊變成120鎊,或生産20鎊利潤的權力。他手中有100鎊可能的資本。如果這個人把這100鎊交給另一個人一年,讓後者把這100鎊實際當作資本來使用,他也就給了後者生産20鎊利潤即剩餘價值的權力。這個剩餘價值對後者來説什麽也不花費,他没有為它支付任何等價物。如果後者在年終把比如説5鎊,即把所生産的利潤的一部分付給這100鎊的所有者,他就是用這5鎊來支付這100鎊的使用價值,來支付這l00鎊的資本職能即生産20鎊利潤的職能的使用價值。他支付給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潤,叫作利息。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潤的特彆名稱,特彆項目;執行職能的資本不能把這部分利潤裝進自己的腰包,而必須把它支付給資本的所有者。
貸出者把他的貨幣作為資本放出去;他讓渡給另一個人的價值額是資本,由于這種讓渡的行為,資本才由貨幣貸出者作為商品交給另一個人,或者説,他所支配的商品才作為資本交給另一個人。賣者實際讓渡的,從而進入買者的個人消費或生産消費的,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作為使用價值的商品。資本商品有一種屬性:由于它的使用價值的消費,它的價值和它的使用價值不僅會保存下來,而且會增加。貨幣資本家在把借貸資本的支配權移交給産業資本家的時間内,就把貨幣作為資本的這種使用價值——生産平均利潤的能力——讓渡給産業資本家。
貨幣資本家事實上讓渡了一種使用價值,因此,他所讓出的東西,是作為商品讓出的。從這方面來説,它完全類似商品本身。第一,它是由一個人手中轉到另一個人手中的價值。就簡單的商品即商品本身來説,在買者和賣者手中保留着相同的價值,只是形式不同;雙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後擁有和他們讓渡的價值相同的價值,不過一個以商品形式存在,一個以貨幣形式存在。區彆在于:在貸放上,只有貨幣資本家在這種交易中讓出價值;但他會由未來的償還而保持住這個價值。在貸放上,只有一方得到價值,因為只有一方讓出價值。第二,一方讓渡現實的使用價值,另一方得到并且使用這個使用價值。但這個使用價值與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價值,也就是由于貨幣作為資本使用而産生的那個價值量超過貨幣原有的價值量所形成的餘額。利潤就是這個使用價值。
貸出的貨幣的使用價值是:能够作為資本執行職能,并且作為資本在中等條件下生産平均利潤。
一個普通商品的買者所購買的,是這個商品的使用價值;他支付的,是這個商品的價值。與此相同,借款人所購買的,是貨幣作為資本的使用價值;但他支付的是什麽呢?那當然不是象在購買彆的商品時那様,是它的價格或價值。
我們這裏所説的商品是資本。貸和借(不是賣和買)的區彆,在這裏是由商品——資本——的獨特性質産生的。同様不要忘記,這裏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商品價格。如果我們把利息叫作貨幣資本的價格,那就是價格的不合理的形式,與商品價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而按照價格的概念,價格是這個使用價值的以貨幣表現的價值。
利息是資本的價格這種説法,從一開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在這裏,商品有了雙重價值,先是有價值,然後又有和這個價值不同的價格,而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貨幣資本首先不外是一個貨幣額,或者是作為一個貨幣額固定下來的一定量商品的價值。如果商品作為資本來貸放,這個商品就只是一個貨幣額的僞裝形式。如果價格表示商品的價值,那末,利息表示貨幣資本的增殖,因而表現為一個為貨幣資本而支付給貸款人的價格。
個彆情况不説,我們也許還可以把全部利潤减去其中可以歸結為監督工資的部分(這部分我們以後加以説明)的餘額,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則完全無法規定。它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
必須把平均利潤率看成是利息的有最後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利息最初表現為、最初是、并且實際上始終不外是利潤即剩餘價值的一部分,
事實上,只有資本家分為貨幣資本家和産業資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潤轉化為利息,一般地説,才創造出利息的範疇;并且,只有這兩類資本家之間的競争,才創造出利息率。
利息是兩個資本家之間的關系,不是資本家和工人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