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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9
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

至今为止,我们一直没有仔细讨论过“公有制的市场经济”这样一种市场经济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斯拉夫共产党人曾经力图实行这样一种市场经济模式,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个尝试遭到了明显的失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公有制企业占很大比重的市场经济就是不可能的了。我们需要记住的是南斯拉夫的实验所提供的教训。

本章将讨论与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有关的各方面问题,说明公有制企业在我们这种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的可能性甚至必要性。在这一论述的过程中,我们当然要清算在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那种先入之见,按照这种并没有得到严格论证的先入之见,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有效率的经济活动的前提。本章还要详尽深入地驳斥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们的荒唐主张,这一主张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不惜一切代价地将原有的公有制企业私有化。

中国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许多可笑的主张都根源于他们迷信私有制的神话。他们将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私有制教条发展到极致,断定只有资本金私有的企业才可能保证经济上的效率。由这样一个基本点出发,他们当然会主张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不惜一切代价地实行私有化。由于认识到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规章一下子完成企业的私有化,他们就鼓励实行“悄悄的私有化”。这是他们主张放纵违法违规和腐败的行为的原因之一。可以说,中国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许多荒唐论点都起源于他们断定公有制企业不可能有效率;而他们的观点之所以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号召力,也是由于20世纪公有制企业的实践结果使社会上的许多人产生了对公有制企业的失败主义情绪。

本章的目的就在于从理论上消除对公有制企业的失败主义情绪。我们将实事求是地说明,认为只有私有制企业才可能保证经济上的效率的断言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我们也将说明,传统的公有制企业有什么弊病,怎样的作法才能保证公有制企业的效率。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资本金私有

首先需要说明,我们所说的企业“公有”还是“私有”,主要指的是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企业资本金归“公有”还是“私有”的问题。

正如本书第三章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资本的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资金贷给别人办企业会大大增加收不回本金的风险,私人的资本所有者为了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将会倾向于自己经营企业,从而造成了资本在企业中统治劳动的局面。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所有者主要是企业资本金的所有者。这样一来,市场经济中的私有企业就只能是企业的资本金归私人所有的企业,而我们所讨论的“公有企业”,则是由公有资本的代理人所经营的企业,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等。

我们这里讨论的“公有”和“私有”,也基本上不涉及消费品的所有制问题。就是在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中,个人消费的物品在收入分配完毕之后也主要是归私人所有的。我们讨论的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资本金公有还是私有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资本金主要投资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存货中,因而主要体现为企业使用的生产资料;但是企业的资本金中也有一部分是用于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流动资金,从而体现为在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之前垫支给其员工的个人消费品。

我们这里所说的公有资本,是在法律意义上由许多人共同所有的、用于盈利性经营的财产。这些公有资本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划归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人所有。在当今的世界上,公有资本的主要形式是国有资本,但也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体财产。

还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讨论公有制市场经济的可能性,绝不意味着我们想建立一种单纯由公有制企业构成的市场经济。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中必定有很大比例的私有制企业;至少在适于小企业经营的领域内,私有制企业通常都比公有制企业更有效率。就是按照最简单的概率论,在整个经济中也会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私有制企业是很有经济效率的。要想根本不让私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就只能靠政府的严格禁止,而且政府必须以极大的精力严厉地执行这种禁令。这当然会极大地损害整个经济中的效率。南斯拉夫的公有制市场经济失败的教训之一,就是它过多地限制了私有制企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即使是以公有制企业为主导,也必须让多种所有制的企业并存。为了达到尽可能高的效率,私有企业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这样,我们讨论的问题只能是一个很带数量性的问题:一个公有制企业占很大比重的市场经济能否是公平而有效率的?在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中是否只能存在私有制企业?

无庸置疑,至今为止的市场经济几乎都是在企业私有的基础上运行的。这样的历史事实当然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私营企业在近现代市场经济中之所以具有统治地位,主要是由于它在经济效率方面具有优势。可以用四个方面的原因来说明企业资本金私有对达到经济高效率的益处,这也是有利于私有制的四个主要论据。

私有制企业的首要优点是企业的决策者会自发地尽量节约使用社会的现有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资本金体现着社会在再生产过程中预付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它是稀缺资源,因而必须尽量节约地加以利用,尽可能杜绝浪费。出于人之常情,人们往往最爱护归自己所有的物品。企业资本金的私有制可以利用私人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爱惜,最节约而有效地使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把人类对自己财产的特殊感情当作论证财产私有的一个主要论据,以后的人们基本上都是按照他的思路来说明私有制的必要性的。

在市场经济中,为了最优地配置和使用资源,有必要让资金的使用者付出足够的代价,以便促使他把稀缺的再生产资金使用到最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向上去。这样一种使用资金的代价必须相当于资金对社会的机会成本。如果资金的使用者必须付出这样的代价,他就只能在使用资金所得的总收入高于资金对社会的机会成本时才去使用它,这就可以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为了要资金的使用者付出这样的代价,负责分配资金的人就必须有足够的动力去向资金的使用者提出要求,索要使用资金的充分代价。如果企业的资本金归私人所有,资金的私有者将会把从自己的资金中得到尽可能多的回报作为目标,他当然会有足够的动力要求资金的使用者付出尽可能高的代价,这个代价至少不会低于资金对社会的机会成本。让资本的支配者有足够的动力去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这是企业资本金私有有益于社会的第二大原因。

资本金私有的第三方面好处是它有利于激励人们养成节约的习惯,增进储蓄。在不存在严重的生产过剩的条件下,增加私人储蓄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资本金,也就是增加整个社会预付于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种社会的预付资金是一种稀缺资源,它的增加一般来说是有益于整个社会的。而要想通过鼓励私人储蓄来增加整个社会的预付资金,就必须首先保证私人的储蓄可以化为私人自己的财产。当人们将他们的储蓄形成的私人财产投入经营企业时,这些财产就会成为私人所有的企业资金。在这个意义上,企业资本金的私人所有可以鼓励私人的储蓄,增加整个社会的预付资金。

企业资本金私有的第四方面好处是,在人们都承认私有财产制度、又已经界定了物品的所有权时,私有制可以降低协调经济活动的费用。正如著名的剩余控制权假说所指出的,对一件物品的所有权一般都意味着对它的剩余控制权,特别是对私人所有的物品就更是如此。这种剩余控制权意味着,除了在有关的法律和契约中已经作了特别规定的控制权以外,对该物品的所有剩下的控制权都掌握在其所有者手中。如果有某个物品的所有权没有被界定归某个私人所有,不同的个人之间就可能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为对这件物品的某一项权利而发生争执。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两个矿主可能会为争夺在一座“无主”的荒山上开矿的权利而打架。这样当然会耗费巨额的协调费用。而如果实行了私有制,又界定了对每一件物品的所有权,这样的争执就会消失,协调经济活动的费用会因此而大大降低。

但是,绝不能由此就将这第四条好处简单地概括为私有财产制度必定会降低协调经济活动的费用。在已经界定了对每件物品的所有权之后,私有制会通过消除对剩余控制权的争夺而降低这方面的协调费用;但是私有制本身也会提高其它方面的协调费用。为实现私有制而界定每件物品分别归哪一个私人所有,这本身就要耗费很高的协调费用。更重要的是,当人们需要把分别归不同的个人所有的多项物品集中在一起使用,以通过分工和协作而提高经济效率时,各个私人的所有权会极大地妨碍对这些物品的集中统一调度,由此而增加经济活动的协调费用。这样,私有制只是从某些方面降低经济活动的协调费用,却可能从另外一些方面增加这种费用。总的平衡起来,我们无法先验地断定,私有制是降低了还是增加了经济活动的协调费用。因此,不能确定地把降低经济活动的协调费用作为私有制的一项优点。

企业资本金私有与鼓励私人储蓄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在谈到资本金私有的第三方面好处时,把它归结为可以鼓励私人储蓄。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我们在探讨这方面的逻辑关系时,所作的论证是很牵强的。确实,只有在私人的储蓄可以化为私人财产时,个人才会有巨大的储蓄动力。但是,个人并不必定要把他的私人财产变作企业的资本金。他完全可以把自己的私人财产变作某种债权,例如某种银行存款。至少在理论上,即使相当大的一部分企业资本金不是私人所有的,也可能保证私人的储蓄完全变为私人财产,让私人自由地投资和支配其私人财产。因此,无法肯定鼓励私人储蓄是不是企业资本金私有的一个优点。

这样一来,我们只能确定地说,企业资本金私有的前两方面好处才是私有制企业的真正优点。这两个优点是:私有制企业的决策者会自发地尽量节约使用社会的现有资金,会为自己的利益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过,就是在这两方面,企业资本金私有也与经济效率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资本金私有并不一定导致尽可能节约使用社会的现有资金,也不一定最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这两方面的经济效率,企业资本金私有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我们只能说,一般来说或在通常情况下,私有制企业可能具有这样两方面的优点,但是这种优点并不是绝对的。

我们先看一下,为什么企业资本金私有不是上述两方面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

仔细研究本节论述的企业资本金私有的前两方面好处,我们可以发现,企业资本金私有能起这样的有益作用,是因为而且也仅仅是因为它使资金的支配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存并且增加自己支配的资金。如果企业资本金的支配者不能作到这一点,企业资本金私有就不可能起到这两方面的有益作用。但是讲求严密的逻辑思维的人会发觉这中间的缺环和漏洞:这两方面的经济效率只要求有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增加现有资金的支配人,这种人可以使其支配的资金的净回报最大化;这样一种资金支配人在逻辑上并不能与这笔资金的私人所有者划等号。

这里需要为资本金的“支配权”下一个定义: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实际的经验和认真的思考都会告诉我们,要想使一个人支配的资金的净回报最大化,他就必须具有足够的动力来追求达到这一点,同时还必须具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最有效率地保护和使用资金。支配人的动力、能力和精力同样是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增加现有资金的必要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得到满足,缺一不可。

我们可以认为,如果资本的私人所有者自己来直接支配这笔资金,企业资本金私有可以使资本的支配人有充分的动力来追求使现有资金的净回报最大化。但是没有人能够保证,这个私人资本所有者也同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增加他的资本金。只要我们承认人们经营管理资金的能力可能不一样,而且人的精力有限,他又往往认为某些其它事情比管理自己的资金更重要,我们就不能想象,为什么私人资本的所有者就必然会有最大的能力和精力来经营和管理资金。简单的概率论就可以告诉你,不存在这样的必然性。

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事实也可以证明,私人资本的所有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有效地经营和管理自己的资本金。

在西方发达国家,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往往把自己买股票的钱委托给别人经营;就是那些很有钱的大富翁,现在也往往把自己的资金托付给索罗斯和巴菲特那样的证券投资天才代为经营。这就证明,连这些资本所有者也不相信自己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有效率地经营管理自己的资本金。

中国近代的富人一般都是“富不超过三代”,这些富人的孩子之所以会穷下去,显然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管理和经营自己继承下来的私有财产。当然,他们变穷可能还有另一个原因:他们可能连保存和增加自己财产的足够动力都没有。但这只能是另一个足够有力的证据,说明资本金私有不能保证财产支配人的效率。

这样,企业资本金私有至多只能保证资本支配者最大化其净回报的动力,但是却无法保证资本支配者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最有效地保存和增加资本金。这样,私有制并不必定能让资金的支配者最大限度地保存并且增加自己支配的资金,从而也并不一定能够保证最节约地使用资金和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正因为如此,本节前边才说,对于这两方面的经济效率,企业资本金私有并不是充分条件。公有制企业可能在效率上与私有制企业相抗衡,也正是由于它可以使资本支配者具有较高的能力和精力,以能力和精力上的优势来抵销动力上的不足。

说企业资本金私有并不是达到上述两种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是因为我们可以设计出足够有效率的激励机制,以促使公有资本的支配者有足够的动力去最大化其支配的资金的净回报,从而使公有资本的运营有不低于相当多的私有资本的效率。

对人们经济行为的理论分析现在已经能够证明,只要使资本支配者的个人收入与其支配的资金的净回报保持一定比例,又保证他这样努力工作的预期收入高于他个人的机会成本,即使资本支配者所支配的资本并不归他个人私有,他也有足够的动力去争取尽可能高的资金净回报。按照这样的作法,不但代别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管理其财产的资本支配者可以有足够的动力,就是管理公有财产的资本支配者也会有足够的动力去保存和增加公有资本。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附加的前提条件:必须建立足够严密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以防止资本支配人侵吞不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资本金。

现代西方的大股份公司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这样运作的。美国的许多大公司具有“大公司、小股东”的股权结构,没有能够控股的私人大股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司股东们的资本支配人。分散的小股东们很难在股东大会上以个别人的个人意志来控制公司管理者的行动,他们之所以能够让公司的管理者们为自己的资本赚取尽可能大的净回报,是靠了三方面因素的联合作用:

第一个因素是有严密的制度来防止公司的管理者欺骗股东、侵吞股东们的资本,这种制度主要是靠政府的法律和执法行动来提供支持的;

第二方面因素是他们通过规定公司管理者的薪金和股票期权,使公司管理者们的个人收入有效地正向取决于公司资本的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方面因素则是由他们自己和灵活的美国股票市场造成的:如果公司资本的净回报不好,股东们就会抛售公司的股票,造成股票价格下跌;在美国的经济环境下,这会大大方便其他人通过收购廉价的股票而接管该公司,从而使公司的管理人员失去其对公司的领导地位。这第三方面的因素实际上是通过股票市场的运作来撤换管理不善的资本支配人,它有力地保证了美国企业在资本增值方面的效率。

我们完全可以设计一种有效率的公有资本支配人制度,它与美国大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着相同的运行规则。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将会证明,存在大量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的市场经济是可能的,企业资本金全部私有并不是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以下三节将从历史事实、有关资本产权的理论和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的制度设计三个方面来说明上述论点。然后我们将以旧中国的历史事实和东欧国家私有化的教训为例来说明,市场经济加私有制并不就是发展现代化经济的充分条件。

第二节 近现代公有企业的历史回顾

首先我们要对存在于近现代欧美国家中的公有企业作一个历史的回顾。近现代的某些欧美市场经济国家中曾经大量存在过公有企业,这本身就可以说明,企业资本金全部私有并不是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尤其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按照在近现代欧美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理念,市场经济中是没有公有企业的存身之地的:由于缺乏私人资本所有者的盈利冲动,公有企业必然没有努力工作的效率,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它也必然要造成亏损,是没有竞争能力的。西方国家的正统经济学把私有制看作经济有效率运行的前提,就反映了这样一种理念。

尽管如此,近现代的欧美国家却并不拒绝在形势需要的时候兴办公有企业。因此,公有企业很早就在私有制的近现代欧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了。早在18世纪英国进行产业革命之前,许多奉行重商主义政策的欧洲国家(特别是法国)就兴办过国营的手工业工场;19世纪美国早期的非农业企业很多都是国营的;19世纪英国又产生了大量的消费和生产合作社,此后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在许多欧美国家都有过迅速的发展;19世纪末,现代的国有企业开始成为欧美国家中一支明显的经济力量,那时出现了现代的邮政和德国的国营铁路,它们是当代的国有企业的先锋。

现代国有企业的浮沉兴衰是20世纪在经济上的一个重要标志。20世纪前半期最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之一是国有企业的势力在全世界迅猛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分别出现过两次国有化的浪潮,它们都使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增加。而20世纪最后20年的一个特征却是私有化的狂潮——人们象发了疯似地要尽快把国有企业消灭掉。80年代撒切尔在英国推行将国营企业私有化的计划,标志着这股反公有企业的潮流达到其第一个高潮。而90年代初苏联东欧各国的共产党政权倒台之后,反公有企业的潮流达到其第二个高峰。当时苏联和东欧各国都以惊人的速度推行私有化,力图整个消灭全部公有企业。比起它们的私有化速度和规模来,撒切尔的私有化不仅是小巫见大巫,而且根本就是不可同日而语。

20世纪末的潮流被福山概括为:“历史已经终结,美国式的民主和自由的市场经济是全世界唯一的共同的未来”;而在美国的市场经济中,除了邮政这个可怜的例外之外,几乎不存在任何公有企业。这样,消灭公有企业似乎就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而历史告诉我们,这是一股倒退的潮流,它力图使人类回到几乎没有公有企业的19世纪。

80年代的时髦思潮把20世纪的公有企业和计划经济都简单地说成是“最大的历史性错误”;但是它根本就回答不了,为什么在犯下这一弥天大错的年代中,人类的物质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最高水平。而严肃的人文社会科学的思考却告诉我们,公有企业的兴起和衰落都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

现代国有企业的产生有两大原因:

首要的原因就是:追求经济上平等的社会力量迫使各国政府实行国有化,以消除大私人资本在经济上的统治。正是同一种动机推动人们去创办合作社,而当合作社不能实现经济平等的愿望时,人们就要求实行国有化。这不仅是以苏联共产党为代表的各国共产党人夺取政权之后建立公有企业的主要动机,也是西欧社会党人在20世纪初的要求。早在苏联十月革命以前,英国费边社的知识分子们就主张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公有企业来实现社会主义,只不过他们主张使用民主的政治手段,反对苏联式的暴力和专政方式。英国工党和法国社会党实行的企业国有化,都源于同样的思想。

现代国有企业产生的另一重大原因,是私营企业在财务上陷入困境,不能保证某些国家的经济在某些时期或某些部门得到适当的发展。在这种经济困境面前,这些国家的政府为了保证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得不去发展国营企业甚至实行国有化。

建立国有企业的这种动因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原因是整个国家陷入了经济危机,大批的私营大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国家为了避免全国性的经济崩溃,不能不接管并经营大批私营企业。意大利的许多国营企业就是这样在墨索里尼的法西斯统治时期产生的。

另一种原因是某些部门的私营企业发展无力,国家在这些部门建立国营企业以促进这些部门的发展。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德国19世纪末的铁路国有化和希特勒时代建立大众汽车公司。现在大众汽车公司已经成了德国汽车业的支柱之一,至今德国联邦政府和下萨克森州政府仍然各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而二次大战后法国政府也是靠国有企业来发展本国的高技术产业的。

有时上述两种动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建立,典型的例子是德国和英国将本国衰落的煤炭采掘企业国有化。

基于这种原因建立国有企业有时会产生很好的效果。二次大战后法国和意大利的经济增长相当快,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这两国靠国有企业来发展技术密集的大工业。20世纪80年代末,法国国有企业的生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20%,占全部投资的约40%,近25%的工人由国有企业雇佣,雇佣2千人以上的大企业大约有一半是国有企业。到90年代初,国有企业仍然生产了法国非金融业增加值的16%。

除国有企业之外,公有企业的另一种形式是企业归该企业中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这在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合作社。某些国家的合作社运动曾经具有很大的规模,但是到20世纪,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合作制企业在经济上所占的比重已经很小。其原因在于合作制企业是典型的“劳动雇佣资本”,资本的所有者们认为合作制企业不能保证其资本的回报,因而拒绝向其投资。

在公有制企业的历史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南斯拉夫占有重要的一页。

上一章已经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将近40年中,南斯拉夫是“公有制市场经济”的典型,它力图将企业公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南斯拉夫政府宣称,它实行的是“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其具体作法是由“社会”(实际上是国家或国家开办的银行)投资兴办企业,而由企业职工以民主方式来集体管理企业。

南斯拉夫式的公有制企业有着与西方国家的合作社同样的毛病:它不能保证企业资本金有足够高的净回报,甚至不能保证企业资本金的回收。由于整个国家的企业都是如此,也就产生了再生产资金的匮乏。这与不适当的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相结合,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最终导致了南斯拉夫的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企业模式的崩溃。

到20世界80年代,这些旧式的公有企业暴露出许多严重的弊病:

我们已经指出,企业的效率来源于它在其内部是一个等级制组织。这样,单纯出于经济平等的动机而建立的公有企业就带来了很大的弊病:它明显地降低了企业以致整个经济的效率。在完全为这种目的而建立公有企业的地方,如十月革命后的苏联,经济上的困境很快就迫使政府过渡到以一个等级制组织来管理整个经济。这就使它们过渡到了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

在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受到计划经济的等级制组织严格控制,这个等级制组织往往大到包括了整个国家。这样大的等级制组织内部控制使整个经济中的劳动者都产生了一种深深的被压迫感,最终造成了整个社会对国营企业的深刻反感。传统计划经济的这种庞大僵死的等级制组织体系无法使生产很好地反映社会的需要。它完全靠上级的事前控制来保证企业资金使用的效率,而这种控制实际上是由中央机关作最终动力的。过于庞大的计划经济等级制组织造成了太长的委托人—代理人链条,使得企业资金的使用极无效率,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的效率。在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国家中,公有企业普遍存在这种问题。

即使在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当政府机构对国营企业实行严格的直接管理时,上述的弊病也同样存在。为了减少公有企业员工的反感,增加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以适应市场需求,各国政府都普遍向企业下放权力,让公有企业自主地决定其产出、产品价格和收入的分配,甚至自主地决定其资金的运用。在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国家,这往往是结合着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各种措施而实行的。在中国最近20年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人们把这种向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下放权力的作法叫做“放权让利”。

但是这种单纯地向公有企业下放管理权力的作法引起了两方面的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有着同一个根源——“社会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在内,都不是企业使用的资金的所有者,也不是资金所有者的代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与资金所有者的利益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将经营管理权力下放给这些公有企业本身,势必引起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的问题是企业使用的资金的回收失去了保障,而本书第三章已经指出,保障资金回收正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实行“资本雇佣劳动”的根本原因。由于没有资金所有者的直接控制以有力地事前防范不能回收资金的作法,完全自主决策的公有制企业会倾向于浪费资金以增加本企业员工的福利。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为了增加职工的收入而不惜造成企业的亏损。这样的行为造成了资金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社会预付资金的匮乏。资金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公有制企业具有的经营自主权越完全,这个问题就越严重。在实行“工人自治”的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企业的完全自主经营最终造成了恶性的通货膨胀;在最近20年的中国,“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造成了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就是在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经营上的低效率和亏损多也是普遍现象。

这一类公有企业完全自主经营所引起的第二方面问题是它纵容了企业管理层严重的腐败行为。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这些企业的领导者是由上级任命的、而不是由本企业员工选出来的。企业管理层的腐败行为多种多样,从过度的“在职消费”、挥霍浪费企业的资金,到收受企业外部的人的“回扣”而损害企业的收益,甚至到直接贪污或干脆将企业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侵吞企业财产。由于这一类公有企业的资金并非来源于本企业员工、更不来源于企业管理者本人,向企业输入资金的政府又对企业资金的回收不闻不问,发生这样的腐败行为几乎是必然的。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这样的腐败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而且政府越是向企业“放权让利”,腐败现象就越严重。

这样的低效率和腐败现象造成了社会上普遍的对公有企业的失望情绪,对公有企业的失败主义就是从这种情绪中产生的。许多原来不喜欢私营企业、想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士,在公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和严重的贪污腐败面前也丧了气。他们说,公有企业成了腐败的温床,这种腐败不仅是实质上的私有化,而且是最坏、最不公平的私有化。既然如此,还不如赶快早点用更公平的方法对公有企业实行私有化。于是,各种力图“最好地”实行私有化的方案就应运而生,而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彻底私有化浪潮就是在这种气氛中产生的。

应该承认,近30年来对公有企业的失败主义情绪首先来源于旧的公有企业本身的问题,来源于它普遍的低效率和腐败。但是问题在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同时消除这样的腐败和低效率。

历史上无数的经验教训都说明,这样的问题通常是靠一种双管齐下的措施来有效地解决的:一方面是要建立有足够权威和能力的政府机构,由这种政府机构按照适当的法律进行监管和惩罚,以保障财产运营的效率,依法铲除腐败;另一方面则要严格地界定产权,以法律形式将有关公有财产的各项产权明确地划分给各个个人。穆罕默德在1,500年前创立伊斯兰教时,就是这样解决当时阿拉伯民族所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的,他在《古兰经》中规定了如何在家庭各个成员之间划分遗产的所有权,以免氏族的首领侵吞这些遗产。而今日的各种私有化方案也就是按照这条思路,力图将公有企业的资本金划分为各个个人的私有财产,想以此来消除企业的低效率和腐败。

私有化方案的鼓吹者们把私有化说成是能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他们所依据的最有力的理论根据就是:人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关心自己的财产胜过关心他人的财产,因此要保障企业的资本不受损失,就应当把企业私有化。

其实这是一个最似是而非的论证。我们确实可以承认,一般来说人们关心自己的财产胜过关心公共的财产。正因为如此,当一个人的财产足够为一个企业提供资本金、资本所有者又有足够的才能经营这个企业时,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当然是私人所有。实际上,市场经济中的小企业至今为止基本上都是私营的,甚至多半是典型的私有制家族企业。

但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几乎没有一个大企业可以靠单独一个家庭的私有财产提供资本金;再加上经营才能与财产所有的不相称,就使得现代大企业的经营者们都主要是用他人的财产来经营“他自己”的企业。这样,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中等以上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经营效率,根本就不是靠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关心,而是靠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这就是近20年西方的经济理论特别注意研究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原因。

中型以上企业的经营效率取决于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其原因在于:有效率地运营资金不仅要求支配资金的人有足够的动力去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增加现有资金,而且要求他有这样作的足够能力和精力;而资金的私人所有者并不一定有足够的经营能力,小的资金所有者甚至可能连经营自己资金的精力都没有。上一节已经指出了这一点。但是,由于中型以上企业的经营效率取决于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这些企业的有效率与否其实就并不取决于它们在法律上是归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而是取决于企业的所有者(委托人)是否能建立一套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理论上说,公有企业的所有者们也完全可以建立这样一套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有企业的经营也完全可以是有效率的。

也是由于中型以上企业的经营效率取决于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想靠私有化来消除这种企业经营中的腐败现象,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幻想。当企业不是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时,企业的经营者难免有腐败的动机。要防止他们的腐败行为,首先要有严格的法制环境,要有真正有力地反腐败的政府机构,要靠这种政府机构严格地制定和执行各种反腐败的法律。如果政府机构本身腐败,与企业的经营者勾结在一起侵吞所有者财产,或者政府机构对企业经营中的腐败行为不闻不问,即使把中型以上的企业都私有化了,它们的运营也不会有效率。

可是在前社会主义国家中,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恰恰都倾向于回避政府机构的严格执法和反腐败问题。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们更是或明或暗地公然鼓励各种腐败行为。而政府机构的严格执法和反腐败,正是制止企业经营者腐败行为的首要条件。私有化鼓吹者们的这种态度,使这些国家的大企业私有化并没有起到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

其实,私有化的鼓吹者们面临着一种典型的两难处境:如果政府机构不是严格执法和坚决反腐败的,则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并不能提高经济的效率;而如果政府机构真的严格执法并坚决反腐败了,我们就可以设计出一套足够有效的制度,使公有制企业的运营也有足够的效率,保证企业资本金的回收和增值并防止经营者的腐败行为。

当然,公有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率地运营,就不能延续旧的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率地运营公有企业,必须履行前边所说的那两个条件:首先是要由有足够权威和能力的政府机构按照适当的法律进行监管和惩罚,以防止任何侵吞公有财产的行为;第二就是要清楚地界定公有企业的产权,将公有企业的各项产权明确地划分给不同的个人和机构。但是这里所说的“界定公有企业产权”,绝不是把公有企业的资本金划归个人,变成私人所有的财产,就象经济自由主义者们所主张的那样,而是把对公有企业的各项具体的权利分别划归适当的个人和机构。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界定公有企业的产权也就是改变公有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方式,建立有效率的公有企业和公有资本的管理体制。

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在市场经济中,公有企业的经营正在日益转化为公有资本的运营。但是要有效地运营公有资本,就必须适当地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

界定公有资本产权绝不意味着改变公有资本的公有性质。如果改变了一笔资本的公有性质,这笔资本就不是“公有资本”了。在这种情况下界定这笔资本的产权绝不可能是“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所谓“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是在保持公有资本归公共所有的前提下界定对公有资本的各项产权。

在界定公有资本产权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区分清楚对公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各项具体的“产权”。对资本的“所有”(ownership)不等于对它的各项具体的“产权”(property right)。对资本的“所有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资本归谁所有(“资本是谁的”);而对资本的“产权”则是指对资本的某一项具体权利。如对资本的出借权、赠送权、占用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都分别各是一种对资本的“产权”。

顾名思义,对公有资本的“所有”只能是由公有者们公共所有;但是对公有资本的“产权”却可以有许许多多种、许许多多项,这些项产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

这种“所有”与“产权”的区别不仅公有资本有,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种私人资本也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就是如此。从法律上说,上市股份公司运营的全部资本都为公司的股东所有。如果某人持有四川长虹的万分之一的股票,那么按照法律,他就对长虹公司自有资本的万分之一享有所有权。这万分之一可能是100万元,或者等于公司的4台汽车的市价。但是,长虹公司的这位股东并不能凭着他持有的股票就去长虹公司开走4台汽车,也不能据此到长虹公司财务部支走100万元现金由自己使用。这也就是说,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本所有者)并不享有公司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和经营支配权。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小额资本的经营支配权通常是在公司经理们手中,公司经理们有权决定每一笔资本如何使用;而最终直接使用资本(开汽车、开机器等等)的还是公司的员工们。股份公司的股东们真正享有的权利,是获取红利和股息(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是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从而参与决定有关公司命运的重大决策和选举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这是资本收益的享有权、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对使用资本者(企业领导及其员工)的最终决定权和资本使用权的收回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另一项权利——有偿转让上述各项权利的权利,也就是卖掉股票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所有者(股东)们所享有的“产权”。

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就是要象界定对股份公司资本的各项权利那样,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公有资本的哪一项权利归于哪个人或哪些人。这样作的目的是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在明确了资本归谁所有之后,为什么还需要界定对资本的各项产权?其实对资本的各项产权几乎都可以归入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的权利涉及到支配资本的权利,也就是决定如何使用资本的权利;另一方面的权利则涉及到分配和享用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所谓资本收益是资本按照市场利率所应获得的利息与用资本经营企业所得的剩余(利润)之和。对资本的这些产权都是排它性的:某人或某些人拥有了某项产权,别人就不能具有这项产权。

如果资本所有者是个体劳动者,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资本去劳动,去生产和销售,他就同时也是资本的最终使用者。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所有者自己直接决定如何使用资本、享用全部资本收益,从而拥有对资本的所有各种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明确了资本归谁所有,也就界定了对资本的所有各项产权,不需要再另外界定对资本的产权。这当然是一种最省事的理想状态,可惜它并不合乎现代经济的要求。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的所有者不再同时是它的最终使用者。特别是现代的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最终使用资本的企业员工几乎都不再是它的所有者。这样,对资本的产权就势必越来越多地从所有者的权利中分化出来归非所有者拥有,势必会越分越多,越分越细。仅仅就涉及支配资本的权利那方面的产权来说,就分化出了四大类产权:

第一类是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和最终收回对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这是资本的所有者无论如何也必须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能够留给资本所有者的最后权利;如果连这一类权利也放弃了,那就等于在实际上放弃了对资本的所有权。

第二类涉及对资本的支配和使用的产权是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

在现代的经济中,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般是与对它的经营支配权分离的。这种分离的最高支配权主要是决定将资本交给谁支配的权利、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如果将资本交给企业经营支配,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就表现为决定由谁负责领导企业的权利。在当代的市场经济中,许多私人资本的所有权和最高支配权也是相互分离的。私募基金和财产代理人往往对大笔资金具有最高支配权,但是却不是这些资金的所有者。

这方面的第三类产权是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它是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一个生产流通型企业是由许多个劳动者结合起来的,其作用就是将不同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向社会生产和提供有用物品。生产流通型企业的特点就是在生产和销售流程中统一安排和调配各种生产要素,其中也包括资本。它必须有权决定如何在某个具体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结合生产要素、使用资本。生产流通型企业决定如何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是对资本的企业支配权,它就是资本的经营支配权。

涉及支配和使用资本的第四类产权是对资本的最终使用权。资本在生产和流通中所化成的实物(机器、原料等)最终必定是由从事生产或流通的劳动者使用的,因此企业中的员工必定享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

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中,分配和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必须与支配资本的权利相对应,上述每一种支配或使用资本的权利都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

从法律上说,公有资本归某些特定的人组成的集体公共所有,这个集体可以大到一国人民全体。公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们当然不能直接使用他们公共所有的资本的每一部分。对由全国人民公共所有的资本来说,情况就更是如此。这就决定了对公有资本的上述四项产权必定分属于不同的人。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明确对资本的上述四类产权分别属于哪一类人。

最终使用公有资本的只能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劳动者个人,因此公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也归于企业中的劳动者。与公有资本的这种最终使用权相对应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因为他使用公有资本的权利使他得到了劳动的可能。

我们现在需要明确的是对公有资本的其它三项权利——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最高支配权和经营支配权应当分别属于谁,应当如何在政府机构、企业和其它机构组织之间分配这些权利。

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是必须由所有者行施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它只应当掌握在所有者或其直接任命的代表手中。对于归人数较少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来说,所有者集体可以通过会议、投票等等直接行施这种财产的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而对于那些归包括许多人的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就必须由所有者集体任命专门的管理机构,代表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行施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对于国有财产,这种权利当然应当掌握在专门的政府机构(如财政部或国有财产管理局)手中。

例如,国有财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应当对国有财产拥有下述权利: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也就是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国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利;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利。这些用于社会消费的资本收益可以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如养老、教育补助、科技资助等等。

之所以要让政府机构对国有财产拥有上述这些权利,首先是因为我们前边所指出的,这些权利是资本所有者无论如何必须保留在自己手里而不能放弃的权利,特别是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更是所有者权利的最终体现,放弃这些权利就等于实际上放弃了所有者的权利。此外,行使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是一种侦察和惩处性的工作,它类似于警察和法院所行使的职能,作这种工作正是政府机构的特长。我国前些年之所以出现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最主要的原因是放弃了政府机构监督和最终收回国有资本的职能。

如果所有者集体人数不多,公有财产的所有者直接掌握其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可能也是有效率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精力和多数人能力上的局限性,公有财产的所有者集体直接支配其财产往往是没有效率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代表所有者集体的专门机构或个人来行施公有财产的最高支配权。

但是,掌握公有财产最高支配权的不应当是政府机构或其官员。政府机构连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也不应当享有。旧式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让政府官员掌握了国有财产的最高支配权。不应当让政府机构掌握国有资本最高支配权的原因在于:

首先,目前国有资本在我国的资本总量中仍然占压倒优势,如果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国有资本归谁使用、如何使用,那就等于由政府机构来统一决定怎样使用全国的资本,这实际上是一种半计划经济的做法。

更重要的是,政府机构的运作不应该以盈利为目标,政府机构的经费和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也不可能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多少挂钩。但是在这样一种收入分配格局下,政府机构支配国有资本将反而不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那时政府官员在决定如何使用国有资本时,考虑的常常不会是这样作是否最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是其它因素,如政治上的需要、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个人可以得到的灰色收入等等;政府官员在重大投资决策和选拔企业领导人上拥有的也是“廉价投票权”,他们在决定由某人作企业领导时,依据的常常不是此人能否使国有资本经营有最好的效益,而是此人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其它的不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个人考虑。

对公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毫无疑问应当归生产流通型的企业。我们前边已经说过,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也就是对它的企业支配权,要想有效率地经营生产流通型企业,这个权利就应当归于企业,因为企业经营的效率就在于它在其生产和销售中独立地统一调配其资本。为了鼓励企业领导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该让企业的领导者有合法地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包括合法地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利润)的权利。

但是,不应该允许生产流通型企业拥有对公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其原因在于:

首先,生产流通型企业实际上无法拥有公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开办企业需要初始的资本投入,在开办企业时投入的公有资本显然不可能由该企业自己决定其投入,而必须由企业之外的、决定开办该企业的人决定投入该笔公有资本。新投入经济活动的公有资本也必须是先有人决定了它投入哪个企业,然后企业才可能支配它。这样,公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不可能处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手中;它不是处于专门的资本代管机构手中,就是由政府机构掌握。

其次,企业对公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即使只限于企业已经使用的资本,也会妨碍公有资本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因为企业支配的资本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笔资本使自己的员工收入高一些。如果生产流通型企业掌握了自己使用的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利用资本的效率低的企业就不会让资本的回报(相当于折旧和资本收益)流向利用资本的效率高的企业,这就妨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

最后,企业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意味着由企业自己任命企业的领导。在生产流通型企业中,这只能导致由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但是,一旦企业领导由其员工自行选举,他在经营决策中考虑的就将是员工们的工资福利,而不会重视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不利于整个经济的效率;如果不由本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那就又会让政府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产生“廉价投票权”所带来的那一系列问题。

前面所说的一切使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应该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公有资本代管机构来掌握公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特别是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公有资本代管机构或运营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公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公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公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公有资本的企业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它的经费完全来源于从其管理的公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其实我国各级政府目前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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