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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城中村”“村中城”问题,全国哪个城市都有,但深圳更加突出。深圳想真正把这块土地从实质上的二元结构统一为事实上的一元结构,但实现过程可能不会很顺利。

  祖祖辈辈生活在这块土地上、占深圳市人口3%的百姓,他们是“先民”,是这块土地资源事实上的所有者,不可能轻易接受产权改变。法律上虽然2004年即宣布为国有,但还有许多细节未能厘清。

  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将土地收归国有应付出的补偿。当初有的地块有补偿,有的没有,有的补偿是按当年水平,标准确定后却未执行,随时间推移,土地一再升值,当年标准已远远不足,不能为原住民所接受。

  从根本上说,这关乎制度的顶层设计。从宪法层次来观察,1982年《宪法》宣布所有城市土地是国有土地,这意味着只要进入了城市规划圈,农村集体土地就理应国有,而征用集体土地导致产权的变更又无法给予合理补偿,这是矛盾之源。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过一个原则,即征收集体土地应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用途,唯公益性土地可以征用。新的问题是,如果把这个原则变为法律原则,那它跟1982年的《宪法》规定存在冲突,因为城市扩张当中土地不但包括公益性土地,更包括商业性土地,而城市土地市场只有一个。

  其实,不少城市都回避了上述的问题,在规划范围内用建成区和非建成区来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但既然深圳把问题摆上了台面,就要把文章继续做下去。解决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各种利益当中找到平衡的机制。

  深圳采取了所谓“创新型确权”的做法来区别于“传统确权”。我理解,这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国有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和原住民分享土地收益的机制,这有可能真正是一个制度创新的办法,在目前的情况下ZF如何选择仍存在多种可能。

  从目前的产权结构上来看,需要为所有权已经属于国有的土地上原住民的使用权、收益权搭建一个交易市场进行流转。这个平台要运转,有几种选择:第一,在市场原则之下进行赔偿,为此不妨允许农民的土地权按市场价进行交易,同时以税收方式对增值收益进行二次分配。第二,目前在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周边难免有不少农民并不愿意转让土地,既如此,在符合现有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为何不能让他当业主发展城市?只要设计、规划等满足公共管理的所有条件都能达到,不妨允许原住民长期享有其土地权利,剩下的问题就是ZF如何通过征税来实现收益分享。
       备注: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记者张艳玲据2012年初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专家咨询会记录以及采访整理。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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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0 14:33:13
神马顶层设计,算计而已。市场不是设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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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0 15:35:37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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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1 10:36:11
巧立名目,巧取豪夺、这与赤裸裸的掠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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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1 18:46:29
关于土地制度的设计问题,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既然土地为国有,也就是全民所有。那就不应该产生很大的地域差异。
但现实的问题是,关于土地的补偿问题,不论是按照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市场计算,
都摆脱不了地域差距的问题。在深圳的一块地无论何种标准,补偿的数额肯定是添加。而内陆城市,数额则小得多。2008年深圳的城中村改造,给当地的村民进行补偿的结果是 各个村民都是千万富翁,还有不少亿万富豪。凭什么这帮子人就可以凭借国有土地成为亿万富豪,而更多其他的人却得不到这样的赔偿。这种差距是根据什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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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1 18:57:34
这种制度上的不平衡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执政理念。
同为国有,补偿的标准可以参照各地的生活成本进行调整。但绝对不能产生这样大的差距。
现在的情况是各地有各地的执行方法,巨大的差距只会让人产生不平等感。也违背了国有的精神。

我国的贫富差距之大已经到了社会能够容忍的极限,国家在相关制度安排上不断不力求缩小差距,还人为的知道这种巨大的差距。这与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背道而驰。

政府现在花那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维稳,不如在这些制度上下功夫,真正减少制造不平等的制度障碍。未来十年,没有什么比减小社会不公、缩小收入差距更重要的问题了,盲目的做大蛋糕,只会造成社会更大的不公和平如差距。毕竟这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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