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 6 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 6 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p.242-243)
  英文版:
If the value of those necessaries represent on an average the expenditure of six hours' labour, the workman must on an average work for six hours to produce that value. If instead of working for the capitalist, he worked independently on his own account, he would, other things being equal, still be obliged to labour for the same number of hours, in order to produce the value of his labour-power, and thereby to gain the means of subsistence necessary for his conservation or continued reproduction. (Capital, Samuel Moore 和 Edwad Aveling 翻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pp.168-169)
  工人为资本家劳动时,资本家提供了“昂贵的机器”(p237),所以,他劳动六小时就能创造出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但是,工人“独立地为自己劳动”时,怎么可能“其他条件相同”(other things being equal)?工人自己也去买一台“昂贵的机器”(expensive machine, p.163)?
  显然,工人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时,不可能具备相同的“其他条件”,不可能有“昂贵的机器”供自己使用,劳动六小时不足以创造出一天生活资料对应的价值。
  如果假设他独立劳动时要花费十二小时才能创造出同样的价值,那么他在资本家那里工作十二小时(当时每天的工作时间),然后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对于他来说,两种劳动方式在经济上没有区别,他并不会觉得自己吃亏了。
  根据常识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没有“昂贵的机器”,没有大量工人的协作,一个工人“独立地为自己劳动”时,即便劳动二十四小时,他也未必能够创造出对应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
  而他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只要劳动十二小时,就能够获得一天的生活资料,他会认为自己反而合算了。
  这就是为什么劳动者总是趋向于进入企业里去工作,而不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
  中国农民有自己的承包地,也不需要纳税,创造的价值全部归自己,但是他们仍然背井离乡,去遥远的城市进入工厂打工,宁肯只得到自己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这是为什么?因为从事劳动生产率比较高的劳动,即使只能得到部分新创价值,其绝对值也会高于自己从事低劳动生产率的工作时得到的全部新创价值。
  所以,对资本家来说,工人上班十二小时,存在六小时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对工人来说,上班十二小时,并没有剩余劳动时间,甚至剩余劳动时间是负数。
  现在,劳动时间已经缩短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以后可能会更短,但是道理仍然是一样的。
  马克思的这个错误非常低级。他面对两种情况,但是只讨论了一种情况,而且还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如果本科大学生这样分析讨论问题,成绩也是不及格的吧?
  《资本论》的英文版和中文版一模一样,全世界研究《资本论》的专家学者
研究生要以十万计了吧?居然没有发现这么低级的一个错误。
(黄佶,20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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