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是不是能抵扣税款?
答案是:不能!
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
厦门国税稽查局对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检查,该公司兼职业务员同个人合
作采购笔记本电脑,并取得泉州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经查实,泉州某有限公司税务会计陈某为牟取开票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在无
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货物交易事实,以收取开票额 2.5%-5%开票手续费,
通过中间人,以泉州某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属“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
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作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稽查局查补该公司增值税款、企业所得税合计
147335.65 元,并处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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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拒不申报,是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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