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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公司向境内某供应商支付的奖励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
          税

我公司向境内某供应商采购增值税应税货物。为了让供应商保证货物供应,在年
末供货量达标后,我公司将支付供应商一定的奖励费(与一般的“返利”方向
“相反”)。此项费用是否可以视作我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货物买卖的价外费用?对
方是否应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
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境内供应商支付的奖励费,对境内供应商而言属于价
外费用。境内供应商取得该奖励费,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
〔1999〕598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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