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会计处理连载十
导读:”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确认相关收入但尚未发生增
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22 号文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
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我们知道只有一般计税方法才存在”销项税额”的概念,但是 22 号文下面又来
了一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
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
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可见简易计税方法也存在一个待转销项税额,这个就有点让人不解,有点自相矛
盾的意思.
例:甲公司提供清包工服务,合同约定竣工后付款,根据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的规定,纳税义务应当是竣工付款这个时点,则平时每月,借应收帐款,贷主营业
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到了纳税时点时,借应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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