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量化标准问题的解答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号第 27 条第 4 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
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 100 万,年终存
货 3 亿(其中库存商品 2 亿、原材料 9000 万、周转材料 1000 万),请问该资产
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100/30000=0.3%?100/20000=0.5%?
问题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五
章“非货币损失的确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
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
年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