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纳税担保的规定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
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
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
担保人必须是经主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
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
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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