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对华反补贴调查虽然始于加拿大,但近年来,对我国开
展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的却是美国。自美国于 2007 年 10 月
通过了对我国的首起“双反”裁决以来,美国商务部至今共
做出了 21 个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裁决。。除传统的补贴类型之
外,一种新的补贴类型――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正对我国
的外贸出口造成重大的损害。在 21 起反补贴裁决当中,有
15 起案件均讨论了国有企业补贴问题,且全部案件均对此做
出了肯定性的裁决。我国刚刚结束在 WTO 诉讼的中国诉美国
双反措施案当中,国有企业补贴也是重要的争议问题之一。
本文所称的“国有企业补贴”,并非我国入世议定书中
所说的“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而是指被美国商务部视为
补贴的我国国有企业向下游生产商提供产品的行为。此种补
贴认定形式在美国的应用已经具有了相当长时间的历史,早
在 1987 年对荷兰鲜花出口的反补贴案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
认定,0 韩国、加拿大、印度等国也曾先后因此遭受反补贴
调查。然而,对于“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必须遵循何种标
准,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此后简称《反补贴协定》)并未
作出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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