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涛: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税征免辨析
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的问题,好像隔那么一段时间,就要
争议一番,能有这样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段传奇。特别是在今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
将“资本交易”列为指令性项目,股息红利分配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成为检查重点。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
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
金。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规定,“资本公
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
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
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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