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懂经济学 发表于 2012-7-7 06:31 
明星是劳动力,劳动力价格与产品价格在马克思那里就差个利润,是一回事。
产品价格=劳动力价格+利润 ...
我们讨论的焦点问题是两个,一、是不是完全竞争市场。二、明星这种“注意力经济”是企业垄断行为,还是市场稀缺度原因。至于是否符合马论,暂且不谈。
企业是生产组织,生产者是企业(如某包装公司),生产工具(企业投入的资本等运行费用),生产对象(艺人),产品(明星)。这是一个由生产三要素构成的生产过程。
第一个环节:艺人很多,要进行充分的竞争才能成为企业选定的生产对象。
第二个环节:生产对象一旦确定,艺人就被企业生产打造,成为初级产品。
第三个环节:由于初级产品还不是给企业带来效益的成品,还需要接受观众(消费者)注意力的检验,达到要求或标准的,方能成为最后产品,即明星。否则,生产组织又只好回到上一环节从新开始。
第四个环节:在第二个环节之时,企业就与艺人签署协议,一旦进入第三个环节成为产品,并给企业带来收益,双方就收益商定分成,各分配多少。协议既规定分配,同时也规定明星为企业劳动的时限,或其他双方接受的其他条件等约定,比如转租或跳槽等。
从以上过程看,竞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艺人入选生产组织的生产对象竞争。二是生产明星的企业又不只是一家,是多家企业的竞争,同时又是多个明星产品的竞争。
前复已经说过,企业只能够决定产出多少明星产品,但决定不了观众注意力投注多少。这就决定了是多是少的决定权在观众买方,不在企业卖方,卖方垄断不了买方。多则贬值是市场稀缺度的原因,假如没有稀缺度的原因,而是一个明星带来的效益与多个明星带来的效益成正比的话,企业没有理由不极尽全力多生产。这就说明了不是企业想垄断明星数量,而是受到观众不买账限制,观众买不买帐又是因为稀缺度的原因。所以,从逻辑上讲,明星的保值增值和数量多寡不是由于企业的垄断,而是由于市场竞争稀缺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