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plemud:
房子坼迁问题我早在几年前的一篇文章中分析过,只是人微言轻。说吴老是第一个谈这问题的,很多人不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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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规律对房价的决定http://www.xslx.com/htm/jjlc/cyjj/2005-02-03-18261.htm
极少有商品像房子这样,住了租了,残值无几,再卖或拆迁时,其价格比其原始价高得多,这便是拆迁规律。拆迁规律主要由两个原因决定,一是钳位效应,二是垄断。
钳位是借用电子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通过另一信号将目标信号的电平控制在某个位置。钳位是一个很重要且具有通用性的经济学原理,如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或失业救济标准,便能使低端工资水平上涨,而高端工资水平变化不大;如通过提高粮食的价格便使所有农产品价格上涨。在钳位原理作用下,如果正在流通(或新生产)的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贮藏(或以前生产)的同名商品再进入市场时,其价格均将钳位在正在流通(或新生产)的商品的价格上。如某企库存电视机的价格为3000元/台,现流通中电视机的价格为2000元/台,则库存电视机进入流通领域时只能以2000元/台的价格卖。可以说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主要是依钳位原理而运作。在钳位原理下旧房再进入市场时将按正在流通(或新建)的房价为标准来确定,其原始价与此时价格的几乎不相关。由于正在流通(或新建)的房价在价格互动规律和价格上涨规律的作用下是不断上涨的,所以旧房在住了租了后还要以比其原始价格高得多的价格出卖。
显然用钳位原理是不能说明房产折旧的。实际的拆迁中是很少有折旧问题的,甚至是危房也得按新房价格还建或补偿。古往今来,国内国外,这种还建方式几乎是不变的。个人认为这是由垄断决定的。任何房子的地理位置都唯一的,这是房主进行垄断卖房的客观条件。在这个垄断条件下,一栋危房也能卖出很高的价钱。虽然由于各国拆迁市场的自由程度不一样,导致拆迁行为有很大差别,但是基本上都是按新房价格还建或补偿。这种垄断能广泛流行而不受制约,是在于这种垄断对社会或经济体系是有益的。个人认为这应该用平权学进行解释(我国很少介绍平权学)。由于多数拆迁房的房主是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在与建房集团(或富人)争夺利益时,长期处入不利地位,所以这种垄断恰好是对他们的一种补偿,从而实现了公平。显然,假如强制规定拆迁房按残值还建或补偿,势必导致大量的人流落街头,这很可能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破坏,结果更不公平,代价更大。
当拆迁规律使新房价格上涨时,新房价格又通过钳位机制使旧房价格上涨,旧房价格上涨又使再新做的房子的价格更高。这里出现了正反馈。正反馈不是互为因果,自然界没有这种因果律,当经济学中大量使用互为因果描述时,只说明经济学没搞清其中的正反馈机理。同理,在建筑技术没有重大突破前,房价的这种上涨也是不可逆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