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西方国家都用警察制裁刑事犯罪(盗窃),却不用警察来制裁民事案件(合同违约),为什么?
请高手指点指点!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
一、现代宪政制度发轫于人民主权,人民集结起来渡过“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后把属于自己的权利让度给Livethan即国家,一个基本的通说是国家享有的权力是有限的,大量的、无明文规定的权利仍然属于私主体。即民事交往属于市民社会,这里是意思自治的,也就是私法自治,合同作为民事交往的主要形式也没有警察(公权力)插手的地方。
二、这个问题在延伸一下就是计划和市场的区别问题。计划经济下行政干预民事交往是常态.而市场经济下,在哈耶克看来,市场交往中繁复庞多的知识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主体能够掌握的,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只有全体交易主体参加才能通过平等交往衍生出真正的发展之路。哈耶克对计划的批判比较深入,但西方也并不完全是Laisezfaire经济,也有行政对市场的调控。
三、在往下面说就是我们自己的发展方式。西方的发展模式特别是美国已有太大问题,特别是能源和环境问题,以其他国家的energe curse 为代价,这不是一条好路。前路如何走,这是个问题。
共同探讨
从法学方面说一下,因为民事案件主张的是一种私权,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公民具有意思自治,国家没有权利插手,只有当公民诉诸法律,公权力才有可能得以介入。
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公共利益,任何国家的刑法都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个保障,所以公权力会介入,保护社会权益不受侵犯。刑法是一个社会最后的防线。
好像在电视剧等文艺作品中看到,香港的法律体制有一个特点,就是不管嫌疑人犯的是什么样的罪过,只要受害人不予起诉,就不能对嫌疑人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即类似于“民不告,官不究”。刑事案件,触犯的不一定都是公共利益。不知道,在中国是不是这样。
用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的理由解释司法机构的存在,似乎还不够吧。另外,高人解释一下“民不告,官不究”的意义吧。
"所有的西方国家都用警察制裁刑事犯罪(盗窃),却不用警察来制裁民事案件(合同违约),为什么?"
"刑事犯罪",很明显地侵犯了他人的洛克意义上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力".一般人还有警察对此的判断一般不会有偏差.
而"合同违约",显然,一般人和警察没有专业知识来判断.
社会分工不同,警察制裁刑事犯罪,律师或其他处理"合同违约".
请高手批评指导~ ~
首先谢谢各位的参与!
昨我自己也想了很久,理解如下:
警察在此应理解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而犯罪理解为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可伤害社会任何一个人的利益,有限数量的私人无力提供解决次外部性的方案,只有政府提供.
而民事案件损害的是有限数量的私人个利益,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如民事仲裁)科斯定理中不是说: 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可以??
在刑法中,确实有一些罪行是需要当事人自诉才能成立的,比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里的某些罪名,只有当事人提出诉讼,法院才能受理.但是就整个刑法体系来说,自诉罪名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的罪名都是需要公诉的.
另外,香港的法律和大陆的法律不同,香港是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属于大陆法系,在某些方面,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规定差别非常大.
可不可以不扯法
我不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