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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5

所有的西方国家都用警察制裁刑事犯罪(盗窃),却不用警察来制裁民事案件(合同违约),为什么?

请高手指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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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5 21:48:00

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

一、现代宪政制度发轫于人民主权,人民集结起来渡过“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后把属于自己的权利让度给Livethan即国家,一个基本的通说是国家享有的权力是有限的,大量的、无明文规定的权利仍然属于私主体。即民事交往属于市民社会,这里是意思自治的,也就是私法自治,合同作为民事交往的主要形式也没有警察(公权力)插手的地方。

二、这个问题在延伸一下就是计划和市场的区别问题。计划经济下行政干预民事交往是常态.而市场经济下,在哈耶克看来,市场交往中繁复庞多的知识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主体能够掌握的,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只有全体交易主体参加才能通过平等交往衍生出真正的发展之路。哈耶克对计划的批判比较深入,但西方也并不完全是Laisezfaire经济,也有行政对市场的调控。

三、在往下面说就是我们自己的发展方式。西方的发展模式特别是美国已有太大问题,特别是能源和环境问题,以其他国家的energe curse 为代价,这不是一条好路。前路如何走,这是个问题。

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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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5 21:55:00
还有这些见地。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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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6 00:20:00

从法学方面说一下,因为民事案件主张的是一种私权,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公民具有意思自治,国家没有权利插手,只有当公民诉诸法律,公权力才有可能得以介入。

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公共利益,任何国家的刑法都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个保障,所以公权力会介入,保护社会权益不受侵犯。刑法是一个社会最后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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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6 09:21:00
以下是引用smileorange在2007-3-16 0:20:00的发言:

从法学方面说一下,因为民事案件主张的是一种私权,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公民具有意思自治,国家没有权利插手,只有当公民诉诸法律,公权力才有可能得以介入。

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公共利益,任何国家的刑法都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个保障,所以公权力会介入,保护社会权益不受侵犯。刑法是一个社会最后的防线。

好像在电视剧等文艺作品中看到,香港的法律体制有一个特点,就是不管嫌疑人犯的是什么样的罪过,只要受害人不予起诉,就不能对嫌疑人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即类似于“民不告,官不究”。刑事案件,触犯的不一定都是公共利益。不知道,在中国是不是这样。

用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的理由解释司法机构的存在,似乎还不够吧。另外,高人解释一下“民不告,官不究”的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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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6 11:21:00
由军人到警察再到保镖再到保安,这一路线表面身份的商业具体化,也就意味着我们将来雇佣自己的人来维持秩序,这里面可是一很好的市场前景.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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