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版内各位专家了,事情是真实的,思考是经济的、博弈的。
………………不管最后结论是什么,能给一点思路都行。
起因:地下车库和小区路面都没有车位租了,开发商拿来了“使用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交钱。
协议核心内容“甲方将……车位使用权转让乙方”,一次性付款(可是一大笔呀),买断使用权。
主要纠结在协议对期限的规定:“自协议签订起,至建筑物ZF核准使用年限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年限”
查了各种信息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自己找渠道核实开发商所具有的“使用权”的来源:xx区人防平战结合管理所(甲方)与开发商(乙方)每四年签一个协议。协议核心内容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护管理”。
这个“xx区人防平战结合管理所”按名字推断估计是某个事业单位,隶属ZF人防办。
3、找到了四年前的协议和今年的协议,进行比较吓了一跳。主要差别有四处:
其一、老协议中包含了“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这句话,新协议删掉了;
其二、新协议中明文规定“不得出售和变相出售停车泊位”;
其三、新协议中规定了,“为了解决市民‘停车难’”……“按市ZF要求,将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其四、“协议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限享有有偿使用权”
还有网上对人防停车车位出售、出让的各种质问和解释,不一一列举。
纠结所在:
1、按“防空法”,开发商具有受益权,但是人防办通过协议限制了开发商的受益权范围,我这么去同开发商签协议,正就违反了“不得出售和变相出售停车泊位”的规定;签完协议交了钱,过上一年,开发商倒过来把人防的协议拿来:“相关政策已经到年限”,你的使用权到期了。我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按“协议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限享有有偿使用权”。这么一大笔利益,人防办看了能不眼红,协议期满,老子人防办不跟你这个开发商续签了,同等条件,谁给我人防办有偿使用费多,我给谁使用权。开发商出局了,我找谁去?
不过这一疑问有一破解之道。人防工程是新建建筑物必须配套建设的,建设业主有两个选择,一是有条件的话自己掏钱建,二是给人防办交上一大笔建设费买路钱。一般说来如果主体工程比较大的话,自己建人防与交买路钱要划算得多,而且还有二次收益。
现行“人防法”体制是鼓励全社会都来建人防,如果人防办强行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超额利益,只会导致各类业主不愿再自建人防,而人防建设只能有ZF承担。这一点是ZF所不愿意看到的。
3、开发商协议中的“使用权转让费”是没有通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哪天物价部门按停车费标准来检查,罚上开发商一笔,开发商立马就可以援引“相关政策已经到年限”的条款了。
总结:
从宏观上看自己正在进行站队选择,一个队伍是停车既有利益者,签了协议就会成为既有利益者,要想尽一切办法保护自己的既有利益;另一个队伍是无利益者,今后新购车的人对停车的需求必然要尝试冲击既有利益者。所谓人防办、开发商的“微操”都是围绕这这个主要矛盾开展的。
这两天就得拿个主意了,痛苦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