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奇 发表于 2012-8-31 11:55 
好心跟你交流,你却这样。
你主贴说的没错,但是更根源的错误在于马克思将劳动中的主导因素——劳动 ...
不错,一语中的。
马克思错就错在,他将“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这句话置于了他本人所设的“在制造某一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中....”。
马克思坚持认为,价值是一个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的和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价值作为经济学范畴,是指商品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的实体是抽象劳动...反映的是私人劳动之间的社会联系,等等。
既然如此,从学术角度看,
第一,“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发生在生产领域,但是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均化”的过程,究竟是谁(主体)将其“均化”的,评判“均化”的计量标准是什么?以及“均化”的样板是如何定义的?“均化”的基点是如何建立的?“均化”的修正参数有那些?最主要的就是——“均化”的经济学意义及其作用,究竟是怎样表现的?等等。学术精神就是“求真求实”。不能随便讲上几句话,就此形成真理性认知。你得拿出过硬的真凭实据来说话,要将你的观点通过实证分析展开给人看,这才是学术。
第二,明明在“生产领域”中,私人劳动做不到“社会平均化”,你非要将“平均化”强加于私人劳动之上,马克思还说:“尽管,多余麻布中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这多余的麻布却超出了社会需求的限度,最终,社会力量将麻布生产者与麻布一起捉住、一起‘绞死’”。人们不禁要问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形成的吗?“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不是你马克思预先设定的“供求关系一致且不变”的前提和基础吗?你马克思不说,经济学研究一定要遵循“纯粹的供求关系一致”的原则吗?既然如此,在“供求一致且不变”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么又与“供求不一致且变化”的情况相互矛盾呢?即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条件假设,不能同时并存的。
第三,私人劳动的自然时间到底在哪里?这一自然的、法定的、日常的、物理学意义上的时间,究竟与私人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就是表现为那些方面?或则说,私人劳动的“自然时间”取决于各种要素的相互作用的时间过程,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仅取决于人的“活劳动”发生作用的时间过程,二者之间应该如何“折算”?具体计量方法是怎样产生的?劳动的耗费量(投入量)与产出率之间的“成本效益比”的基准是什么?等等。这些就涉及到私人生产的成本、劳动、利润、价格理论的计算方式了。
在这里,正如我在前一个帖子中所申明的那样“空洞的思辨”,不解决问题。
详见: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4#pid14179186(第3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