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的发生
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
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当立即
报火警119。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的发生
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的发生
项目部应在
2h内,将事故的发生
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的发生
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的发生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当及时
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的发生
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快速
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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