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当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相关内容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燃料粉尘、噪声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噪声作业禁忌症
尘肺;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疾病
防尘口罩、佩戴耳塞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之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
,正确合理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
业病防护用品,积极主动参加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之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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