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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必填内容:
作者:[英]乔纳森·查卡姆
出版社:人大出版社
理由:

不管你是经理、员工、股东,还是顾客,都会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在本书中,作者考察了五个最发达国家——德国、日本、法国、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治理体制。
  保持动力和责任之间的平衡是公司常青的关键所在,本书非常详细地阐述了:德国以双层董事会为基础的共同决策体制:日本公司治理体制的网络特征,以及日本公司董事会的有限作用;银行在德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法国公司治理体制边界的不确定性:英国和美国公司治理体制中的对抗性特征,以及总裁的重要性:收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等问题。作者通过强调每个国家的文化、历史和制度的独特性,从而阐明一个国家不可能完全照搬另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比较明智的做法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彻底地反思本国公司治理体制是否能保持动力与责任之间的良好平衡。
选填内容:
出版日期:
作者简介:乔纳森·查卡姆(Jonathan Charkham)曾担任英格兰银行行长顾问。他还曾经在英国和海外很多公司治理委员会任职,包括国家健康服务机构(National Health Service,1993)和住宅联盟(1994)。他还是公司治理财务委员会的成员和数家上市公司(包括Great Universal Stores PLC在内)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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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8 14:16:00
书评:

比较出真知

——评《公司常青:英美法德日公司治理的比较》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自从伯利和米恩斯于1932年指出在现代企业中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象之后,有关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一直都是经济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经济理论界也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分析方法已广为接受。但是,高度抽象的理论研究通常也很难全面地考虑所有重要因素。因此,要想完整地理解现实经济活动,不但要对某些具体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而且还要从非常宽泛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事实证明,出色的比较研究,可以做得很精彩,它既能佐证(或质疑)现有的理论分析结论,又能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新近出版的《公司常青:英美法德日公司治理的比较》一书就是此方面的经典之作。

此书为比较公司治理领域中的开山之作,作者乔纳森·查克汉姆曾担任英格兰银行行长顾问,并且曾经在英国和海外很多公司治理委员会任职,他还是公司治理财务事务委员会(即Cadbury委员会)的成员和数家英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丰富的经历为他写作本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者以下列两大原则为基础,对英美法德日五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进行了极为详尽的比较分析:首先,公司治理体制必须要能够让管理者“自主地推动企业向前发展”;其次,管理者的自主权又只能“在有效的责任框架内实施”。更通俗地讲,任何企业要想做大做强,都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管理者的责任与义务相对等的问题。这是作者对上述五国的公司治理体制进行评价的逻辑起点。

全书共分为七章,在简短的“导言”之后,作者依次讨论了德国、日本、法国、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治理体制,在文章的最后,查克汉姆提出了最优的公司治理体制应该遵循的两大原则。

如果只是简单地以“对抗”和“合作”来刻画各国公司治理体制之特征,那么共同治理原则和双层董事会结构都表明,德国体制应该是合作性的公司治理体制。以企业家的动力和责任为标准,查克汉姆高度评价了德国的公司治理体制。尽管过于密切的银企关系以及其他一些问题,对德国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作者几乎没有批评过德国体制。

在讨论日本的公司治理体制时,作者并没有像其他各章那样详细地说明该体制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而只是简略地提了一下日本人对“家庭”、“责任”和“共识”的理解所产生的作用。他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日本体制对管理者的激励强度并不高(要知道,在日本,同一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只为一般员工的17倍,英国为35倍,美国则高达109倍),但是在日本企业中管理者的动力也没有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尽管日本人很少会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主银行制以及交叉持股制度也使公司控制权市场和代理投票制度无法发挥作用,但是日本企业内部的结构和各种关系却保证了管理者会对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

法国的公司法提供了两种公司治理体制供法国企业选择。公司既可以选择传统的治理体制,也可以选择类似于德国体制的双层董事会体制。在法国体制中,董事长的权力非常大,与其英国和美国同行相比,他们的权力范围要广泛得多。尽管与德国的共同治理体制相比,在法国体制中工会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是双层董事会体制与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都表明,利益相关者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就管理者的动力而言,作者认为法国体制并没有什么缺点。不过,相对而言法国体制很难对管理者进行适当的约束。

虽然查克汉姆对美国体制的批评要比他对其他体制的批评尖锐得多,但是他也承认,不能简单地将美国企业的成败完全归结为公司治理体制的优劣。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对此展开论述。在谈到美国体制对管理者的动力之影响时,作者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一方面,他似乎认为美国人喜欢诉讼的习惯(美国的律师比例是全世界最高的)会对管理者的动力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他好像又认为,尽管有这些阻碍因素,但是管理者推动企业向前发展的动力也很充分。不过,在论及美国体制中的责任框架时,查克汉姆明确表示,美国公司的管理者并没有充分地承担其应有的职责。

也许是出于“爱之深,责之切”的心情,查克汉姆对其本国的公司治理体制批评甚多。在讨论英国体制的形成背景时,他非常详尽地阐述了社会心理状态的作用。尽管目前还很难将这些观点模型化,但是它确实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之社会文化根源。虽然作者认为英国体制对管理者的动力和责任的影响还不太清楚,但是他指出英国体制的不足主要是因为缺乏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框架。

在文章的最后,作者提出了“哪种治理体制最好”这个问题。以动力和责任为准绳,作者对上述五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进行检视后指出,保持动力和责任之间的平衡是公司常青的关键,也是最佳公司治理体制应该遵循的两大原则。

事实上,从公司治理的现实来看,书中所讨论的五个发达国家的治理体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这些国家的企业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这本比较公司治理领域中的开山之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历史和制度,都不可能通过完全照搬另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来获得成功。对于每个国家而言,更明智的做法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彻底地反思本国公司治理体制是否能保持动力与责任之间的良好平衡。这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和现实运作尤为重要。

《公司常青:英美法德日公司治理的比较》,乔纳森·查克汉姆 著,郑江淮 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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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9 10:23:00
比较出真知,而且他们每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都可以说是成功的典范。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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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14:09:00

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德国

简介

背景

冲突与合作

社会责任

教育

实业界的地位

公司的作用

重新统一

当前的公司治理

机制

产业关系

公司类型

董事会结构

其他管理部门

市场

银行

基本原则

企业家的推动力

责任感

发展的观点

一种经济浪潮的变迁?

改革双层董事会?

更大市场影响?

接管

市场“纪律”

合作或对抗?

法律

银行作用的变化

双重关系

欧洲的维度

使者

一个有趣的比较

附录 管理委员会常规:一个示例

第三章 日本

简介

背景:主要特征

一些结果

总结

体制的运行状况

简介

企业集团

股东大会

谁拥有什么?

董事会

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的选举

任期和解聘

总裁

董事长

董事会代表

顾问

法定审核人

总结:动力机制

政府

银行

作为股东的银行

股东

市场

工会

诉讼

媒体

总结

倾向与观点

终身雇佣

股利

交叉持股与企业集团

接管交易

融资

这是谁的公司

政府

使者

第四章 法国

简介

国家

财政部与法兰西银行

统治阶级

工业部门

背景

法国公司的相对规模

国有工业

私人部门公司:股权结构

蛛网

公司治理的正式结构

简介

体制Ⅰ

体制Ⅱ

单层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一个深入比较

体制Ⅱ的优势

总结

两种类型董事会成员的薪酬

子公司

股票和股东大会

工会和工人的作用

银行和储蓄机构

股票市场

接管:法国政府的作用

市场

并购

动力与责任:一个评价

动力

责任

转型时期

附录4A 法国:产出结构

附录4B PARIBAS集团的子公司

附录4C 股东的委托表格:一个示例

第五章 美国

简介

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

证券交易委员会

法律

国王

领土和国民财富

多样性

英国的遗产

政治体制

开放

学术

国家权力

运作机制

总裁

总裁的统治地位

总裁的薪酬

董事会

外部董事

董事会:会议的频率

董事会中的委员会

董事会的职能

董事会的运行

银行

股东

集中:“耐性和选择”

股票市场

收购

评论

动力

责任

发展

更有效的董事会?

又一次收购浪潮?

更加积极的股东?

克林顿政府

附录5A 美国公司中的机构投资者持股:产业集团持股的平均百分比(19871990

附录5B 最大的15家养老基金的股权投资

附录5C 接管防御:一个示例

附录5D TREADWAY委员会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建议(1987

附录5E 美国股东联合会的目标

附录5F 199150个目标结果(美国股东联合会的调查)

附录5G 美国存托凭证

附录5H 美国最大的25家公司中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19901231

附录5I 最大的共同基金经理(19929月)

第六章 英国

背景

运行机制

法律框架

董事和董事会

股东

公司治理与资金供给者

股票市场

诉讼

对股东的报告

评价

简介

尊重

企业的目的:寻求共识

公司治理的核心

银行的作用

受托人

评论

小结

附录6A 公司董事会的作用

附录6B 埃克塞特大学对金融机构中审计委员会的调查

第七章 哪种治理体制最好?

跨国公司

股东

“最好”意味着什么?

对一种体制的检验

哪种体制最符合“动力标准”?

政府

诉讼

被替代的威胁:市场压力和接管

我们能从中得出什么结论?

哪个体制最符合“责任标准”?

谁是优胜者?

未来之路

公司治理财务委员会章程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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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14:10:00

精彩片段1:

公司常青:英美法日德公司治理的比较

著者:[]乔纳森·查卡姆(Jonathan Charkham

译校者:郑江淮 李鹏飞

精彩片断:

对所有人来说,不管居住在哪里,企业的运作方式都与其切身相关。我们需要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还要需要企业提供就业机会。企业所创造的财富,能够帮助那些身处患难之中的人,能够使年轻人获得教育,还能使老年人保持尊严。企业的繁荣滋润着整个人类的精神。本书讨论的是,在德国、日本、法国、美国和英国这五个不同的国家,企业是如何被控制和指导的。这个控制体制有一个难听、但很流行的名称———公司治理。这本书的目标就是希望能将各国公司治理体制所遵从的方式及其隐含的原则阐述清楚。

在近几年,出于某些正当的理由,公司治理备受大西洋两岸各国的关注。每个国家都想自己境内的企业能够变大、变强,从而提供就业机会、财富和满足感,不仅能从物质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而且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但是,除非企业能够在国际上持续地保持竞争力,否则这些目标是无法实现的。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长期目标,使得良好的公司治理变得如此重要。

现在对公司治理进行仔细地研究是重要的。因为21世纪的竞争将会因为远东的崛起和那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加入而变得越来越激烈。每个国家都需要持久而仔细地注意其他国家的治理体制的运行,并对自己的体系加以审视。容忍一个蹩脚的治理体制就好比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竞争力“残疾”。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强大到可以一味沉醉于自己的治理体制暂时的成功中,而忽视其他国家的进步。但是,要想脱离一个治理体制得以发展的社会环境的突出特点,而去了解它是不可能的。每一种体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它们的历史、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制约。我们的思考方式和所作的假设都绝不是感情的冲动,而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这种发展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但我们却并不理解。只有当我们确确实实地受到来自于其他治理体制的冲击后,我们才有可能意识到,自己为什么原来对它那么漠视,为什么我们不能想像到它存在的可能性。所以,对于这五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的研究,都会先对那些塑造特定体制,或者说,那些体制中的力量的历史假设和特征进行描述。

当然,公司治理体制并不是惟一重要的因素。但是,有两个我们通常认为很重要的因素———本国市场规模和自然资源———却被证明不那么重要:许多世界上最大的公司,像雀巢、高乐氏、壳牌、联合利华、丰田和大众,它们的母国市场并不大(从全球角度来看)。而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除了人,什么自然资源都没有。对于一个市场经济来说,政府必须提供那些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的东西,比如像教育、基础设施以及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这些单个因素或者是因素的总和,可能比公司治理体制更为重要。但是,尽管如此,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即在任何情况下,公司治理体制的有效性始终是决定一个公司生死存亡和能否变大、变强的一个因素。

我们无法逃避这么一个结论:政府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因为在公司治理中,正如在其他方面一样,政府是惟一能够在不同利益方的矛盾中打破平衡的力量。进一步说,不同利益方的竞争框架和环境也是由政府制定的。无论在什么地方,公司或股份公司都是法律的产物而绝不是自然的结果。而法律体系的设计无非是应现代经济的复杂性的要求,来鼓励权力的集中和延续的。但是,无论使资源集中的本意有多好,这样的资源集中却不可避免地对某个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人产生了影响。不过,监督个别的商业决策绝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做的只是,尽可能地确保它为公司所创造的结构存在着制衡,从而能有效地解决不同法律诉讼方之间的矛盾。

现代公司的发展使公司领导人手中掌握了巨大的权力:一些巨型的跨国公司像埃克森(Exxon)或三菱,它们的财富甚至超过了一些主权国家。而就是这些公司,有些处于“世袭”的寡头统治之下,另外一些则处于独裁统治之下。最好的公司是很负责任的,但是,经济中来自于权力的腐蚀力量绝不亚于政治领域。在空旷的经济视野中,近几年散落着一些曾经辉煌的公司的残骸。这些公司的失败就是由弱董事会加一个具有领袖魅力的董事会主席和总裁(CEO)所导致的。

人们有时候认为,繁荣完全依赖于人。因为企业是由合适的人来领导的,而治理体制却是次要的。但是,一个好的治理体制的主要作用正是要将权力给予那些能最好使用权力的人,同时剥夺那些用得不好甚至滥用权力的人的权力。有很多公司失败的例子都是因为其领导人掌权的时间太长———无论他们有多么胜任。同时,在很多例子中,公司是通过领导者的变更才得到挽救的:一个良好的治理体制能够及时(尽管不会使行动的展开加速)采取行动。一个政府体制与一个公司治理体制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关注的都是权力使用的制衡,以及如何实现权力的平稳交接。如果想通过一次收购来达到更换总裁的目的,其效果就好比通过一次革命或外来征服来推翻一个政府一样。

我们也许会在一些国家发现“总裁主导”的情况,而在另一些国家则遇到失效的董事会。我们有可能会遭遇市场的巨大力量和一些人的自私自利,这些人会通过市场和离谱的经理报酬来谋利。公司治理体制会涉及所有这些问题。我们会发现,在冷酷而且有时显得有些深奥的公司治理准则之下隐藏着权力的实质。无论是总裁、投资分析师、股票经纪人、机构股东、政府官员还是学者,当他们讨论治理的时候,其实他们都是在“讨论自己的那本账”。学术界的人比其他人更有可能成为公正的观察者,但他们同样也要为自己谋生,为自己求名。无论评论者们看上去有多么的思想崇高或公正,在商业的世界里很少有完全的利他主义者。

尽管如此,现代商业不光是海盗似的商业冒险者和中世纪自我保护的手工业行会的继承者,它也是大教堂的建造者的后代。这些建造者开始了工程,但知道自己是活不到教堂建成的时候。在他们的年代,他们能够利用比我们今天(也许除了薪酬之争)更大比例的可得资源。索尔兹伯里(津巴布韦首都)的顶峰和圣母院大教堂的中央广场建成都不是一日之功。

审视一下当今的公司治理体制,我们会发现,有很多证据表明:企业中的男男女女并不是完全醉心于以最少的个人努力来获得最多的回报。很多人本质上就是一个缔造者,他们投身于自己的事业。而且有些情况下,有人会在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之后仍然继续这么做。公司治理体制的质量越高,公司就越有机会使所有员工都能够并渴望发挥其最大的能力———这正是他们自己,他们的公司和他们的国家所想要和需要的。

尽管如此,当人一旦处于高位的时候,奉献与对权力的贪婪之间的界限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不清。在任何领域,要能够很好地、明智地支配权力,就必须在自信和自卑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前者太多,就会导致独裁;而后者过头,则会使人犹豫不决。一个好的公司治理体制的目标就是要帮助公司的领导人能够保持这种平衡。

能回答“哪种公司治理体制最好”这个问题的人,是那些有第一手资料的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他们的公司在许多国家都设有分支机构。

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是具有地域界限的。比如,一个英国公司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而它在法国、德国和美国的公司却要受到所在国法律的制约。正因为如此,当今的公司不仅需要理解它们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法律,而且也要理解这些法律的背景及其运作方式。比如,有一个例子,某个日本公司的英国子公司经理最近告诉我,他们日本母公司总裁是如何任命英国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的。英国人对这种过程不太熟悉,让他感觉到威胁。但事实上,这只是一个日本总裁正常的行为方式,而且也完全是善意的。由于在文化和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就有可能导致误解。

由于存在这些差异,就有一些人希望,能看到与他们认为的最低标准能够保持更好的一致性———于是《欧洲公司法令》(Europe-an Company Statue ECS)就出现了。有一个情况是非常有意义的,即这一法令并没有导致进步。而一些国家也认识到,追求一致性的代价太高了。尽管公司行为同质化的好处是明显的,但有些国家似乎并不愿意放弃它们自己的方式。也许,本书的序言部分解释了其中的原因———公司治理体制深深扎根于社会之中。

在欧洲,我还注意到没有公司主要为了利用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法律而跨国经营,尽管在美国,公司为此目的而跨州经营的例子众人皆知:许多公司尽管并没有主要业务设在特拉华州,但却选择在该州注册。这就表明,这些公司认为,公司治理法律是个重要的因素。公司有可能因为政治原因,而不是因为风险,而搬迁总部,就像因为担心1997年后的情况而离开香港的公司一样。还有很多公司因为税收的原因而改变业务所在地。但是,就算是因为税收原因,公司还是不太乐意离开其发源地的。许多英国公司与不可抵消的高级公司税斗争了数年,就是因为它们在英国的业务没有足够的利润来抵消其海外盈利的税收。尽管涉及大笔资金,尽管税制不尽合理,但还是没有公司迁至海外。总之,公司似乎是接受了它们所遇到的公司治理体制。假如它们迁离了,也是因为其他原因。

当公司经营变得越来越国际化,甚至其在母国只有相对很少的业务(例如,雀巢公司在瑞士的销售额只占总额的2%)时,可以想像,公司董事会将会考虑其市场和运作的国际化性质。确实有一些证据表明,许多国家的董事会中出现了更多的外国人。我的印象是,英美在这一方面做的比其他国家要好,但是也不是很好。而日本的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几乎还没起步,尽管这可能是由于日本公司董事会作用比较有限的缘故(如第三章所示)。德国在这里则相对独特。德国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有时确实会有外国董事的存在。而监督委员会则会由来自母国的职工代表参与。考虑到德国公司的海外制造基地的数量在增加,如何在主要的监督委员会中包含国际化职工代表的问题肯定会出现。我曾经与很多供职于外国公司董事会的人谈过话,至少从表面来看,他们都似乎很好地适应了不同的治理体制。但是,由于这样的机会越来越多,这个领域需要更为详尽的审视和更为仔细的研究。

跨国公司经常试图在几个国家的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一是为了扩大其股东群体的规模;其二则是向某个市场证明它们的承诺。就算在没有上市的国家,由于资产组合管理变得那么复杂,当地的基金也有可能以国外权益资产的形式持有相当部分的资产。结果,股东投票权中越来越大的部分来自于海外。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技术问题。因为股东们需要及时获得相关文件以便投票,而且文件还必须是以股东们能懂的语言来表述的。假如来自于海外的投票被认为是投票权丧失的话,那就意味着国际范围公司治理的不幸。但是对于那些被美国持有的股票,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特别当持有股票的基金处在ERISA规则(见第五章)之下。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些基金托管人必须保证投票得以实施。因此,外国公司会发现,它们的许多美国股东正在使用他们手中的投票权,并且在所有投票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原则上来看,国际投票代理在今后几十年中应该会成为一个快速增长的产业。

之所以保证股东权力不受侵犯很重要,尤其在纯粹因为信息传递或投票机制造成的那些事故的情况下,是因为跨国公司董事会必须是富有责任感的。在这方面,股东代表着他们的国家。跨国公司的权力会使政府忽视这方面的危险。假如董事会变得不负责,股东就会马上产生敌对行为,并导致政府的反应。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就是源于这种政府的反应。

接管是倍受关注的一个领域。正如我们提到过的,德国和日本的接管市场几乎是封闭的:在那里,敌意收购根本不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可能。在很多情况下,接管在法国同样是不可能的。只有英国和美国具有真正开放的市场。不过即使是后者,它也变得不如以前开放了,这都是因为保护性的州立法和反接管措施。据我的估计,之所以这个领域的问题没有受到更多的关注,是因为存在一些约束条件。德国和日本的公司不能进行敌意收购就很明显地表明,确实存在这样的约束条件。当雀巢试图收购Rowntree时,英国出现了诸多呼吁。从这些呼吁中可以判断,当那些实践上并不允许敌意收购的国家出现敌意收购大潮时,将可能产生很大的反应,而且这些反应是合法的。然而,并购的缺乏不应该仅在国际背景下审视。因为在一个国家中,这个问题同样存在:假如一个非上市公司非常富有,它就可以在一个公开市场上收购上市公司,但是反过来却不行。可以想象,假如再次出现如20世纪80年代的接管浪潮的话,将会有很大的压力要求一条有效接管原则的出现。也就是说,没有公司可以对另一个公司进行敌意收购,除非它本身事实上而不仅仅是理论上也面临同样的收购———这种情况其实是在戏弄对任何案件进行裁决的法庭。但是,现在这只是一种思考而已。在英国,这个观点已经减弱,但很容易卷土重来。

最后,我来谈谈银行所扮演的角色。许多跨国公司在许多市场以不同的货币筹集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资本。它们在许多国家也借助于银行体制。这种做法并不一定会削弱公司与主银行或银行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在德国、日本这样的国家。在那里,这种关系仍然很显著。但在其他国家就可能比较复杂,因为公司很难(就算不是不可能)取得几十家外国银行的支持。比如,当Polly Peck面临困境的时候,有超过一百家银行被牵连进去。对于那些草率对待与银行的关系的跨国公司,它的董事会会发现,在波浪起伏的大海中,公司治理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很少有公司,假如有的话,会因为经受不住其他公司治理体制的引诱而为之跨出国门。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之下,美国的经验证明,公司会找到最适合于它们的体制。同样,假如苏格兰具有一个其他英国公司喜欢的体制的话,它们就有可能在苏格兰注册成立。但是这种迁移并不能证明被选中的治理体制就更好,就像特拉华州也不一定就具有美国最好的治理体制一样。受欢迎并不一定意味着优越。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优越”的标准。

当我们想到现代大型公司的时候,我们很有可能主要指的是它的产品、工厂、办公室或广告。“股份公司”(corporation)这个词听起来没有个性,也没有生气。而公司则好多了,因为它含有了一些企业的真谛。也就是说,所有企业(enterprise)是那些富有智慧、精神和情感的人们的集合。他们共同的业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如何被对待和被领导的。

无论一个公司的领导是如何得好,它的员工是如何地受到激励,它对关系公司未来命运的事情毫无控制力。古庞贝最好的企业也只能毫无办法地毁于公元前79;20世纪的战争为航空产业提供了潜在的市场和本来并不会有的增长前景。但是,我们可以发现,除非是大灾难,一些公司总能比其他公司生存得更好,我们也能发现,所有东西都会随时间而消逝,尽管这在今天很难令人相信。1962年的《证券交易所年鉴》读起来就像是公司的瓦尔哈拉殿堂。而1992年的版本毫无疑问会和2020年的很相似。历史总是在不断地重现。

从人的角度看,为了生存和繁荣而存在的公司治理体制的作用,就在于使得公司在利用人们的创造活力的同时,也包容他们弱点的消极影响。大多数人都会在某种层次上拥有一些才能,但是那些在企业中掌权的人则经常在较高层次上具有很多才能。然而,他们没有最高层次上的全部才能,而且没有人能够永远保持最高质量的决策。举两个例子:我们都曾经遗憾地看到,具有某些才能的人无法认识到自己的欠缺(比如财务或营销能力),从而没有吸纳并授权于那些本可以创造必要平衡的人,结果毁了一个本来很有希望的企业。更糟的是,我们都曾经看到过那些沉醉于众人的欢呼声中的商业天才,在位太久直到不慎导致灾难,而企业也在缺少后继者的情况下一落千丈。

而公司治理体制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有规则地解决这种失败,并尽可能减少戏剧色彩。治理体制不可能创造奇迹或阻止长期的衰退;它们更不可能消除风险(没有风险也就不能成就任何东西)。但即便如此,治理体制可以有助于阻止公司领导人不顾一切地将企业投注于一个未经深思熟虑的提议上。最重要的是,公司治理体制的存在是为了维持公司领导胜任的水平,相对于预防性角色来说(如前面提到的),它们的治愈角色就比较次要了。对一个好的体制的考验,不是看有多少公司的不合格总裁被解雇,而是看有多少总裁能够称职地领导直到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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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14:11:00

精彩片段2:

对一种体制的检验

因此,要检验一个治理体制的好坏,就要看它如何很好而持续地贯彻那些能满足本书序言部分和在对五个国家的研究中所提到的两个标准,即:

动力: 该体制是否允许企业管理者在不用担心政府干预、法律诉讼和被取代的前提下,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责任: 该体制是否能保证,管理层在行使以上权力时能有效地对其决策和行为负责,以使必要的治理标准得到保证,并且在管理层达不到治理标准时,能及时提供补救措施?

以上标准从性质上来说是经济性的。换句话说,它们关系到公司的经营业绩。还有一些标准补充了另一个维度———公司的社会绩效。理由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单纯地赚钱是不够的。一个公司必须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或至少不能损害社会福利:这就暗示公司治理有第三个标准,一个与“社会”绩效相关的标准。

在经济标准以外增加一项社会标准很具有吸引力,但这有可能导致“最好”(best)成了“好”(good)的敌人。假如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最好的经济体制,尽管它多么不完善,那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竞争的人就是在创造财富;他们的成功取决于他们能否很好地为社会提供所需的商品和服务,或是能否诱使社会接受供给。因为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的话就会遭受失败。他们的成功还有第二重意义,即还保证了就业。在一个竞争性的世界,要想持续地成功是困难的。但只有当公司关注持续的成功,而不是其他因素时,对社会才是最有利的(不管公司自己是多么想追求其他因素)。因为公司失败的社会结果并不是没有成本的。幸运的是,社会和经济行为经常是并行的。从长期来说,成功的雇主会照顾他的雇员,并适当地培训他们,也会对供应商负起责任,也会生产出真正的商品与可靠的服务。在一些领域,划定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标准(比如,污染)是政府的事。因此,对于公司行为的要求就是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基于这些原因,我不会加上第三条标准来判断一个公司治理体制。同时,有一点是重要的,即要认识到“责任”涵盖了行为标准以及能力标准。

总得来说,政府可以使公司治理的任务变得更容易或更难———比如通过它在以下方面的政策:

宏观经济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

教育

对外贸易方面的援助/津贴

税收政策

与工会有关的立法

但是无论一个国家采用的是哪种公司治理体制,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很重要的。其中的一些因素也许比公司治理体制本身都更为重要,假如一个糟糕的宏观经济政策毁了一个国家,那么无论是在哪种公司治理体制之下,公司都几乎不可能生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公司仍然能够维持得更久。

但是,假设这些因素给定,仍然会存在以下问题,即政府会不会以它们认为最好的方式来干涉公司管理,或对管理层加以约束,从而改变了它们的管理风格,或阻碍其推动公司的运作。要能够获得所有的事实是困难的,因为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倾向于秘密行事。它们施加影响或压力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经常故意回避审视。政府在有些问题上持不同观点,比如,应该把多少纳税人的钱用于帮助公司确保海外的生意。但是这对于公司治理体制而言并没有影响。合作和反对的做法都存在着微妙的回报。再举另外一个例子,当一个产业长期处于衰退的时候,政府对于它们此时的责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通常来讲,即使在一个既定的国家内,政策和做法也会因为执政党的不同而具有很大区别。

所有类似于国防的产业的生存都要依赖于政府,而很多的合同还会使民用产业受益(例如通过对研发的资助)。美国的航空产业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发展的。有时候,政府通过哄骗、威胁和贿赂来使得产业采取行动以支持社会目标,比如将一个工厂选址于某个特定的小镇。假如英国也采取这种方式的话,那么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这就会成为一个昂贵的失败。

政府干预的领域是并且将仍然是硬件供给相对不足的领域。我倾向于认为,对政府来说,在一个网络系统里要比在一个关系高度紧张的系统里更容易进行干预。从实践来看,德国政府干涉得很少。而我的一般印象是,日本的干涉是最厉害的,尽管现在已经比以前好多了,并且干预仍然在降低之中。正如第四章所说的,这个问题在法国仍然存在。自1979年以来,英国工业部的主要政策就是没有政策。想在这个“墙板”上划出些花纹的做法比较少。在美国,议员尽力讨好选民的做法仍然持续存在,认识到这一点就像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向那些对华盛顿国际机场的位置保持怀疑的人进行证明一样容易。每一个读了这些章节的读者都会明白,这种形式的以这一些微妙(或没那么微妙)的影响,也能明白,这一形式在本书所提到(以及所有没有被提到)的国家中的作用。商业与政治共存的世界已经持续了无数年,而且它还会继续如此:政治家喜欢管闲事,而商人喜欢得到支持。根据我见到的证据,我得出结论:管理层行动的自由在大多数体制中基本没有受到限制。即使受到限制,这也只是那些即将发生变化的体制的一种特征。即使日本明天变成德国那样的双层董事会体制,也不会使日本政府的角色产生任何变化。

有些证据来自于法国:法国的公司可以在两种很不相同的体制之间进行选择;当公司遇到与国家的偏好相关的问题时,公司选择哪个体制对法国政府来说并没有太大意义。

大体上说,没有一种体制会让政府处于这样的处境,即管理层需要以祈求者的身份(或进行贿赂)出现来推动公司前进。另一方面,政府倾向于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方式以及在不同的时候依赖企业管理层(当然也以不同的方式来帮助企业)。但是,似乎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体制的一部分。政府在任何地方都这么做,除了日本和法国政府以外。据我们所知,在这两个国家,企业与赞助部门之间的联系距离似乎短了一点。对于政府而言,趋势是它们将更少地牵涉进去而不是牵连更深。

商业领袖有时不会考虑责任的概念,因为市场会考虑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竞争就是一切。确实,只有当他们满足了顾客需求的时候,他们才会有生意。但是,这与他们对其受委托和具有相当权力的资源是否负责是很不一样的问题。现实中,在“考虑到负责”和“对之负责”之间存在着混淆。上面提到,英国和美国的管理层确实考虑到了市场。他们也确实仔细地关注着公司的股票价格。因为这对他们筹集新资本和被替代的可能性大小是很重要的。但是,每个人都知道市场信号经常模糊不清,是各种各样的风潮和流言的牺牲品。从理论上讲,市场应该能捕捉住所有最近的信息;现实中,它捕捉的是买卖双方对于信息的评价,而这完全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假如每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来评价信息的话,那就不会有市场了。要经理人对市场负责,就好像是游泳者对一条饥饿的鲨鱼负责。

工业和商业的管理者都有相当多的选择,并行使着巨大的权力,就算只因为这个原因,他们也应该对权力的使用负责:在政治背景下,没有责任的权力是不可容忍的,也没道理在经济领域得到接受。在许多地方,国家已经干涉进来,并限制和引导权力的使用———比如安全、污染、质量———但是它正确地将资源配置留给了市场自身。后者已经创造了一个正式机制来使责任得以运行,而这种机制也就是由董事会对管理层保持控制,以及由股东来委任董事。

正式地来讲,以上研究的五种体制看上去都相当相似,除了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德国将监督的功能配置给了一个独立部门(所谓的双层董事会体制)———法国公司同样可以选择,但却很少真正地使用这种选择。看上去似乎存在一个公司治理体制“谱系”。

合作的 — 对抗的

私人的 公共的

非正式的 — 正式的

信息披露得很好 信息很闭塞

学院派的 — 个人主义的

我将上述特征刻画为两种类型公司治理:

网络型 — 高度紧张型

当把特定治理体制放入这样一个“谱系”时,我们必须记住,它们并不在每一个纬度都是统一的。比如像德国,它非常接近网络型体制,但是它的双层结构却具有一个很有力的正式框架。有时候,英国和美国的信息流都要比其他国家好,但是它们中没有一个能达到德国和日本银行体制的水平。法国似乎也处在这样的一个“谱系”上,基本在中间部分,而且对于应该往哪个方向移动并不确定,假如它想变动的话。

国别分析表明,每种体制都有各自的不同强项和弱点。现在可以来比较它们显而易见的有效性了。我们绝不能忽略了责任的作用———它是用来保证权力,保护权力能得到有效和合适地使用。这首先就意味着,保持管理层的标准,以及在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在这里要重复一下前面提出的一点,对于一个体制的检验不是看被解雇的总裁数量,而是看有多少总裁能以任何合理的方式任职到其退休而没有被解雇。

一个体制要具有足够的责任性,某些因素是重要的:

1)必须能从管理层得到充足而及时的相关信息流(我曾经遇到过许多信息流要么被压制,要么被延迟或更常见的是被一些不重要的信息充斥的例子)。

2)获得信息的人必须能够理解信息(让一个根本不懂行的董事会获得足够的信息是一点用都没有的)。

3)这些人,比如银行家、董事或股东必须有条件并愿意施加影响(假如一个总裁统治着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就会觉得无力行使它们法定的权力。股东经常会觉得帮不上忙,或者觉得自己能帮上忙而采取行动)。

在第二和第三章我们已经看到,德国和日本具有这些因素,但是表现为相当不同的方式。而第五和第六章则表明,在某些时候,美国和英国的某些公司也是具有这些因素的。它们体制的弱点恰恰就是因为以下问题太频繁了:

信息不够让人满意;

董事会不足以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和股东都不愿意施加必要和及时的影响,来保证有足够的管理层标准,并且保证董事会自己能够迫使管理层这样做。

第四章表明,法国介于这两者之间。

假定德国和日本的治理体制总得来说具有更好的责任性,但并不意味着它们的体制是完美的。它们的公司也会破产;竞争总是使一些公司破产。事故和错误也是必定会有的。一些银行家作风拖拉或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一些生意人则使用欺诈手段并且还取得了成功。当然会有一些风险出现,但是总体上,它们的体制看上去在绝大多数时期是符合标准的。

那么德日体制同样地显示出学院派的特征,这是不是偶然呢?也许与“最好的委员会只有一个人”这句老话相反,事实上,一个委员会确实是比依靠一个强大的领袖型人物来运作庞大而复杂的现代化公司更为有效率。一个内部平等的委员会更有可能具有一个内在的过程来确保责任性,并且很有可能不用牺牲太多企业家精神来实现这个目标。盎格鲁-美国-法国式的个人哲学也许对于小企业或在短时间内对大企业来说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在维持标准、避免愚蠢的错误或在保证中长期连续性的方面却是相当差劲的。一些一直都是最好的欧洲公司,比如壳牌和联合利华似乎都是由更加学院风格的过程来管理的。也许这只是一个巧合,但是,值得好好思考持续的成功与学院风格之间的联系。对于那些显赫人物来说,最糟糕的是随着时间流逝,他们会越来越不听取别人的意见,只相信自己夸张的想法,结果做出差劲的决策。

但是,这些体制也存在一些内在缺陷,只不过这些缺陷还没有开始损害它们。当任何正式结构被忽视的时候,总会有危险。那些巨大而礼节型的日本董事会没有什么用。通过头衔获得的尊贵地位,可以以其他的方式获得。缺乏外部董事则使董事会自然的内生性质更加得到了强化。一般来说,在困难时期,荒废的结构和制度往往会呈现最大的困难。

在德日这两个体制中缺少美国人所说的“阳光”因素,从而使得一些黑暗的角落得以逃避审视,这个内生性是危险的。

这两个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员会被赋予的所有者权力。这个委员会非常好,同时所有者要求并不高,而且他们的预期也比较合理。所有者确实试图保持相对较低的要求,只要存在着稳定而坚实的进步,他们就会接受低股利、低成长率。在其他人的眼里,这样的股东有耐心而且起到支持作用。但是,毫无疑问,是成功使他们能够这样。我们已经看到这是多么难以克服。我说过,当日经指数接近40 000点的时候,日本股票市场只能通过“凡高”原则来解释。因为它似乎缺少一种基于过去、现在和预期收益的理性估值方法(当公司不能被收购,从而资产也得不到更好地使用的时候,资本价值是不重要的)。要点在于凡高的作品并没有内在的货币价值;它的价格完全取决于艺术爱好者的主观兴趣。假如日本的股市是理性估值的话,股东们就可能因为微小的股利而不那么开心,从而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更大的压力。

网络型治理体制的风险大得多,可能出现两种系统性风险。但是,系统性失灵的风险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于高紧张型体制中。尽管糟糕的管理层收购和贷款而导致英美银行损失是有特定原因的,但是它们清楚地表明,当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隔离的时候,公司的错误判断能够如何损害银行。确实,我们在第六章中谈到,当糟糕的借款是由于信息的缺乏时,银企隔离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德国和日本银行是不会面对这种风险的,但是日本银行不得不处理由于其拥有的公司股份市值下跌所带来的问题。这至少是英国和美国银行不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此,不应该把太多的注意力放在这一点上。另一种系统性风险在于不健康的权力集中———正如美国在1920年后感觉到的。德国和日本的政府现在需要,未来也需要,对这一问题保持高度的警惕。

我坚持认为,“谁是优胜者”是最主要的问题,这问题也留给每一位读者去思考。根据事实证据,哪一个治理体制在评价中能得到所谓的最高分?在概述背景的时候,我们必须忘记过去时代的英雄史诗:英国精明的投资商、工程师和金融师,他们是现代工业世界的先驱;美国伟大的企业家和商业冒险家,他们创建了许多世界一流的公司,其中一些仍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还有德国和日本,它们昔日同样有过辉煌的成就。每家企业在其羽翼未丰的时候,仍然需要它的领导者战胜竞争对手、克服失败;每家公司在其生命周期中都需要领导。不过在这个时代,虽然在许多行业中个人才能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但只有在一个良好的治理体制中公司才能维持得最好,并产生最大的效用。重提这些较为简单的对策是没有意义的,这样的对策只能适应较为简单的时代。然而,这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为了认真审查事实证据,我们不得不考虑两类成见或偏见,第一类是赞同我们最为熟悉的国家制度(还有估计英国人不熟悉的制度,比如监督委员会),以及反对我们不熟悉的。第二类就是赞同国外的一切。“愚蠢的人充满激情地赞美着,除了自己所在世纪以外的所有世纪和除了自己国家以外的所有国家”。

我们研究了英国的背景以及相对衰落,并考虑到在公司治理的质量上,不同企业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我们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尽管英国最好的企业也是非常优秀的,但确实还很难对它们的公司治理表示肯定。英国的体制并不总是满足标准。美国的体制也是一样,虽然它的体制似乎与标准更为接近。读者可能会认为,虽然法国的股东是惟一可以在不同的体制中进行选择的股东,但法国的体制太缺乏让人放心的真正的责任。

日本的董事会几乎没有什么作用,而董事会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考虑到这一点,日本的体制可以说运行得很出色。读者甚至会有些难以判断日本的体制是否运行得和德国的一样好,甚至更好。

比较两者,将所有的错误和失败考虑在内,并考虑到德国体制僵化的倾向,我认为德国治理体制的运行更为连贯一致。虽然它可能还需注意一些小地方:多一些公开、少一些防御不会有什么问题。显然,监督委员会运作的有效性没有总保持它应有的水平。对德国的感觉是,它们的体制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很适合本国,也很有效。绝大多数来自德国之外的批评不太有评判资格。我的判断不是根据1945年以后德国出现的现象,而是根据它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德国的领导人将整个国家卷入两次可怕的战争掩盖了这样的可能性,即在持续和平的情况下,德国的公司治理体制可能会很快地表现出相对优势。现在对德国公司在困难和失败的压力下会崩溃的怀疑并不多,倒更怀疑成功可能会破坏体制长期有效运作所依赖的平衡。

至于不愿对德国体制表示肯定,不是我心理上的怯懦。而是因为我们仍然离历史事件太近,还无法形成实质性的判断。如果德国和日本体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经历风浪的话,那么已经存在的缺点将会变得更加明显。现在可能只是美国和英国体制的缺点暴露得更快些。当我正要完成有关德国部分的论文时,钢铁公司Klockner提出了破产保护,不过,许多英国和美国的大公司也遇到了麻烦。在日本,大公司也有明显的压力。甚至在法国,一部分公共资金也用于弥补出现的问题。赞赏某一体制中显著的有效性,不是为了提倡仿效,而是让大家都明白“条条大路通罗马”的道理。

本书通篇强调各个国家的文化、历史和制度的独特特征。这是要说明,一个国家不可能完全照搬另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对于每一个国家而言,比较明智的做法是,用上面提到的标准作为指导,将自己的治理体制置于焦点之上。在英国的案例中,正如第六章中所建议的,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应该发挥些作用。

美国和英国的问题不是一个诊断和开处方的问题,而是意愿和利己的问题。许多人陷在体制中,并从中得到实惠。其他一些不那么成功的人又害怕改变。一些人过于认识到他们技能的有限性。正如在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讨论过的例证,股东的作用虽然有限但又是很重要的。当20年来基金经理利用“积极的投资”就能维持生计,他们为什么还要去冒险呢?如果他们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即使是最好的公司治理,收益也还需要时间才能表现出来,那么近期对他们有什么好处?确实,如果10年前他们已经进行价了值投资,他们可能会有比目前更好的业绩。他们的问题是要做出改变,既然他们的雇主没有这个要求,他们的竞争对手也和他们一样,目前就没有什么动力去改变。进一步说,同他们的竞争对手一样,他们是在一个社会的大环境中经营,而不是在一个孤立的环境中经营,并且他们所在的世界充满了和蔼可亲(也许是热情接待)的游说者和分析师,来提供指导、信息和秘密消息。但是,如果他们的建议总是正确的,为什么他们没有为他们自己赚到大钱呢?你还可以想起,在赛马场上卖幸运白色石南花的衣着褴褛的人———如果白色石南花确实能给人带来幸运,为什么他们自己还如此贫穷和悲惨呢?

因此,从短期看,许多参与者的利益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只有从长期来看,股东、基金经理、董事会、公司、它的员工和国家的利益才是一致的,都依赖于企业的繁荣。公司治理机制有很多组成部分,正如本文中所述,使它们能进行有效合作的方法会有多种。但从短期来说,如果一个或更多的部分有故障,那么它们将不可能正确运行。本书的分析已经表明应该关注哪里。在美国/英国的体制中(很大程度上,法国也是一样),股东的被动不是个优点。因为它把所有的经营权都交给董事会,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接受了不必要的风险,而在一个体制中,必要的风险才是有益的。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有两个关键的问题:第一,更为连贯一致的董事会职能;第二,更为积极的股东作用(股东的权力需要得到加强)。这两个问题必须放在日益国际化的环境中考虑。在这样的环境中,所有的世界领先公司的交易更为全球化,公司的建立和股东也更为全球化。

当然,构成本书的五个研究只涉及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许多其他国家已经形成了复杂的体制,与这里描述的体制在一些方面有所不同。另外一些国家将会逐渐决定最适合它们自己国家历史和文化的体制。要像写编年史那样,将每个国家及其发生的变化描述出来,那将会是一个巨大的工作,而且似乎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无论如何运用,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性的。这里的基本原则一是诊断,二是开处方,三是确保病人确实接受了处方。我们绝不能忘记这里所讨论的是权力。而在每个国家,不论公司治理体制作为整体运行得如何,某些人正享受着这些权力。因此,改革者要对此注意,并记住马基雅维里所观察到的:声望从来都不是自然而然得来的。

必须记住:没有比计划更困难,没有比成功更值得怀疑,也没有比管理新创立的制度更危险。因为发起者的敌人是所有从维持旧制度中获利的人,而只有一些能从新制度中有所得的并不热心的拥护者。

不过,重要的是始终将一个公司治理体制置于审查中,这对国家来说是重要的。对体制中其他任何关键部分来说,也是一样重要的,因为它依赖于国家的繁荣。它以几乎不被认识到的方式为社会的凝聚力做出贡献。正确运用权力的体制要满足经济,政治,还有道德上的需求。所以,认识到这点的人不应该受到阻挡。正如诗中所说:“别说斗争不是为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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