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yr 发表于 2025-7-21 17:19 
网友们一定能够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 ...
《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典,而不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典!
例如,你所引的第三百二十五条,那是《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中的内容。而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这里的“用益物权"本身就是一种民事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这种民事关系在《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所以,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全就是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为前提的,而没有这种所有权归属的自然资源(如自然界的空气)则完全可以无偿使用。
而你断章取义地拿出了法律上的一段话,就以为捞到了救命稻草,这恰恰证明了你不仅是经济盲、逻辑盲,也是一个法盲,只会到处卖弄你的无知,信口胡咧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