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已于2013
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9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
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
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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