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工业尚处于幼稚期?原来我们才是工业大国。
美国应该是发展中国家,我们是发达国家。
我们是世贸成员,在责任和道义山义不容辞给予美国关税优惠呀!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原则主要体现在"特殊与差别待遇"(SDT)条款中,具体包括:
1. **非互惠原则**:发达国家单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如普惠制),不要求对等回报;
2. **普惠制(GSP)**: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给予普遍、非歧视的关税减免;
3. **延长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履行协定义务的时间更长(如TRIPS协定给予5-10年过渡期,发达国家仅1年);
4. **技术援助**:WTO设立专门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并履行协议,如"促贸援助"(Aid for Trade);
5. **义务豁免**: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补贴、市场准入等方面承担较少减让义务(如农产品补贴允许8.5%的微量许可,发达国家5%);
6. **特殊保障措施**:发展中国家可采取更灵活的反倾销、保障措施保护幼稚产业,且程序要求更低。此外,最不发达国家还能获得额外优惠,如免关税免配额待遇。这些条款体现在《马拉喀什协定》、GATT第18条等40多个WTO协定中。
1. 非互惠原则
2. 普惠制(GSP)
3. 延长过渡期安排
4.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
5. 义务豁免和较低减让要求
6. 特殊保障措施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