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产生一个理论诘问:构成剩余价值的3先令所对应的6小时剩余劳动,其耗费的“劳动力”从何而来?
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工资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可以补偿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它包括12小时劳动力消耗。
马克思认为,如果将商品价值定义为12小时劳动时间量是“同义反复”,是没有意义的。(《资本论》第1卷,585页)必须将工人劳动12小时作为一种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交换过程,作为判断或定义劳动力价值量的变量来设置。由此将工人12小时劳动划分为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与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这样一种交换关系。但是,这样一来,剩余劳动时间就不是必要劳动时间了,剩余价值就不是商品价值的成分了。然而,我认为,“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的价值”并不是“一个一看就是荒谬的结果”。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工人支付12小时劳动,资本家出资全部生产资料,工人与企业之间这种平等交换关系。但是,马克思为什么要当成“剥削”的对立关系呢?因为工人永远是处在贫困状态中,天下的富人都是资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