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的核心问题,一是让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二是让国有企业,成为公有制企业,三,是让国有企业成为国家的宏观管理的工具。
一,让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就是先让共和国成为共和国,其次,在这个真正共和国的国有企业里面,按照生产要素价值论,让劳动力要素也分享利润,并且让职工也获取一定管理权。
二,让国有企业成为公有制企业,就是先让共和国成为共和国,其次,在这个企业里面,按照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价值论,让劳动者获取部分甚至全部资本利润,用于职工们的个人收入分配,即实现按劳分配。
三,让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宏观管理的工具,就是先让共和国成为共和国,让草民是公民,让官员是公仆,让党员是先锋队员,让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让一切人都服从和敬畏法律,叫法律至高无上,居高临下,其次,叫公仆们拿钱干活就可以了。

国有企业的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副其实问题。这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换言之,是应该有法必依的问题。也可以说成是,是否坚持违法犯罪之问题。
并不是什么产权问题,什么体制问题,什么改革或不改革问题,等等问题。

[五常问答室第18期]国企产权改革的关键
2007-03-06 07:57:01 
 
福建 言进 问: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最终应该改成怎样才合适?
答言进:
国企的困难有二,相连的。其一是权利界定不清;其二、不是自己的钱,使用时不够谨慎。解决的方法有二。一是把国企卖出去给私营者,让一家私营或民营企业独占。二是发行股票,以股份界定权利。选择后者,要有一半以上股权沽出,而所有持股人要按股份的多少授予投票权。更重要的,是股份沽出后,一定要有自由的转让权。
投票权重要,因为是一种话事权。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其效果与民主投票是不同的。你可能不同意,但如果不论股份多少,一人一票,多持股份的人的权利就会容易地被少持的剥夺了。转让权重要,有两个原因。一、某甲认为企业应有可为,但做不对,可以增持股份而争取多一点话事权。二、某乙认为企业不成气候,哑子吃黄莲,可以把股份沽出。沽出或不买是一种惩罚,有效的。这是市场功能最重要的一部分。你不喜欢任何产品,骂之劳气,不买是最有效的惩罚。所以二十多年前我说过,市场是最民主的地方。

中国贪污的防治方法
2007-03-07 08:00:38 
 
陕西 王端 问:
请问腐败现象还有抑制的办法吗,如果有是什么?尤其是中国的腐败问题。
五常张答王端:
防止贪污或腐败最有效的方法,是废除贪污的机会。任何政府管制都创造了贪污的机会,但有些管制,例如交通法例,不可无,贪污也因而无可避免。
二十年前我说过一句举世哗然的话。提到贪污,我说如果你把一个美人,脱光了衣服,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极之困难。后来我写了一篇短文,弗里德曼见而爱之,发表后在国际学术界搞起了一点波浪。我说不是管制法例引起贪污那么简单,好些法例是为方便贪污而设立的!该文相当过瘾,可见于《张五常英语论文选》第二十七章。
今天中国的腐败贪污,还有两种。其一是权力或权利混淆不清,于是导致混水摸鱼的行为。其二是公非公、私非私——例如今天国内的教育与医疗。在公非公、私非私的情况下,以公为私地赚取外快的行为很普及,以至医院出现了见死不救的情况。赚取外快是否贪污很难说:先进如美国,大学教授也有这样的行为。
解决这后二者的腐败,方法有二。其一是要清楚地界定权利,其二是要把公归公,私归私。其实这二者是同一回事:防止腐败要把权利界定得清楚。谈何容易哉?


(1983.12.30)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
张五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有好几个含义。这里我将分析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含义。这就是无论皇亲国戚,或是无名小卒,犯了同样的法例,就要受同样的处罚。社会若乖离了这个准则,法律就有等于无,产权或民权都会失去了保障。
以我个人的观察,在这方面的实施,美国最令人佩服。一个市民见警车超速而能成功地将驾驶的警员诉之于法;肯尼地总统之弟妇因在街上抛弃纸碎而被罚扫街(后来罚款了事);列根总统之子要领失业救济金——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实在是输了一筹。日前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它车辆要被拖走(另一辆名贵车也仅被抄牌),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而不受处罚,对滥用权力是有所鼓励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绝不容易的。除了界定权力的费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个障碍。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未成年的少年犯法受罚较轻,是因为后者而不是因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与未成年应有不平等的处分。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三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团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意可被用以歧视黑人。第三是产权的保障是包括歧视的权力的:香港有些餐厅是指定客人要打领带,否则不被招待。在概念上这是跟美国某些地产商不卖物业给黑人相同。虽然看起来在伦理上有分别,但不欢迎黑人通常不是因为道德问题,而是因为黑人的存在可使邻近的物业跌价。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美国反对种族歧视的法例是与私有产权的原则有冲突的。这个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的法例,使产权界定发生问题,转而损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准则。以有名的柏其案为例,我们可见「法前平等」的概念并不简单。
著名的加州大学,因为要满足政府的反歧视法则,在极难取得学位的医学院中分配固定学位给黑人学生。柏其是一个白种人;无可置疑地,他的成绩及其它入学资格都比一般能入该医学院的黑人学生好,却不被取录。柏其于是起诉加州大学。这官司打了五年,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柏其胜诉。大学当局的辩护理由,是学校不只有权规定学生配额,而他们的特别配额是依照反种族歧视法例而设的(这理由没有错)。柏其起诉的理由,是校方因为反种族歧视而使他受到种族歧视(Adverse 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学是犯了反种族歧视的法例(这也是没有错的)。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很难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两者并存。较为可以肯定的结论,就是因为反歧视法例而产生的权力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绝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这方面稍有成就,就显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它东南亚的国家,已足以自豪了。黎敦义维护香港现有的政制,不遗余力数十年。他被抄牌之后应该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车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兴。正如我们从事教育的,若有学生能有系统地指出我在理论上的错失,我岂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领导一词,有各种含义,例如说,据说,中国的许多事业,是由日本人领导的,因为日本人在科技等各方面是先进。例如爱因斯坦就曾经是物理学的领导之一。例如美国总统总司令,也是领导,当然,美国总统也需要服从统治集团,需要服从选民----在不同意义上,美国总统总司令也是被领导的。
说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并不是说:在经济或政治等等生活当中,要由工人阶级发号施令。说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不得违反宪法关于公民等等的规定的。其实关于领导阶级的理论和法律,是一个空虚的东西,真正发挥领导阶级的作用,要看实践、实际。


(1983.12.16)产权与民主
张五常
在这篇文章里,五常张是存在语无伦次、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这些,在这里不具体指出了。
下面直接谈看法。
作为日常生活经验性的东西,大家都知道,现代的市场经济,是离不开社会的,离不开国家的,是离不开人权的。(因为五常张等人的高论太茂盛了,所以,竟然还需要说这种废话)。所谓市场,所谓企业,所谓经济,并不在社会之外,并不在国家之外,并不在人权之外,反而,市场、企业、经济都被包含在社会,国家,人权当中的。
国家是什么呢?是公权。公权是什么呢?是人权的集合,是大家一起来享有和发挥人权。在现代社会,人权都是法定的。人权,就是人们的从事一些活动的行为权。这些行为,例如讨价还价,例如谈判,例如交易,例如不得偷窃抢劫诈骗,不得惩罚合法罢工,法定工作日,法定最低工资,不得垄断经营,等等所意味着的那些行为。
一个人上完了大学,他可能两手空空,还欠着贷款。他需要挣钱,他就去做经理人,去做职工了。因为他有人权。当然了,老板也有人权,和物权。这样一来,才产生了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包括交易,谈判,社会福利,工伤管理,严禁血汗工厂,等等。正如同在中国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五常张所指出的:“要维护社会的整体,我们必须从维护个人的利益做起。”,“一个健全的宪法是重要的。宪法的目的,是界定及维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
五常张所说的“个人的利益,个人的权利”,显然,并不是特指资本家的利益,也不是特指产物的产权、物权。显然,他说的“个人”,那是指一切个人,例如劳动者,例如既没有资本,也没有人力资本的某个乞丐。

既然是“空虚”,为什么还要提呢?因为一提,就会给不平等的观念和专制主义的观念提供机会;
日本的技术先进,那就要学习,但不是被人家领导,学生能赶上老师,但是“被领导的”恐怕很难成为“领导的”;
领导在西方的含义是:团队内的职责,对未来的特殊预见,做事的先创性;
但是在专制文化浓厚的东方却往往意味着:指挥,强力,统治手腕;
所以最好不要将“领导”一词混为一谈,既然我们的专制主义传统深厚,就应当有意“矫枉过正”,尽量避免这种容易勾起人们对权力的贪婪和平等的藐视的词汇;
既然是空虚的,那么,提或者不提,都无伤大雅了。
至于老兄说的,一提某个词汇,“就会给不平等的观念和专制主义的观念提供机会”,也是无伤大雅的观点吧。因为,一、兄弟前面根据宪法精神说了,任何意义上的“领导阶级”,都得服从公民。因此从政治上来看,老兄的有关担心,并不存在。二、假若是说,一写上则就给不平等和专制等等提供机会,这似乎跟有的文革小将看到人家的姓名叫吴富贵,就大发雷霆万钧一样吧。古代封建社会,那宪法里面没有提领导阶级,怎么也有专制呢?现代中国宪法里面,提到了公有财产不可侵犯,则在观念上导致了巧取豪夺了吗?一言以蔽之,兄弟认为,老兄多虑了。三,宪法提到的领导阶级,属于一种空虚的东西,宪法做这种规定,从政治来说,属于一种号召性的东西,谈不上实质性意义。如果想要这种规定发挥实质性作用,则需要首先,工人阶级要服从全体公民,其次,要落实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法律法规等等。那么,且不谈工人服从公民了,老兄你说,在国有企业里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很不恰当?是否就导致什么专制吗?
至于兄弟说的,中国许多事业据说是由日本人领导的,意思是说,被牵着走的意思。假定这种说法比较属实,或者比较有可能性,那么,老兄你看:领导不领导,真的必定跟权力有关吗?难道日本人有中国的法权吗?并没有啊。日本人确实无权的,但是,却实现了或者有可能实现领导呢。由此可见,领导一词,跟什么权力,跟什么专制,不必然有关的。
矫枉过正,是无能的表现。有的时候,没办法了,才只好矫枉过正---这是没办法的表现,无能的表现,无奈的表现。假若有可能的话,还是不要矫枉过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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