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69
【定性与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1999)第17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以“证监罚字〔2007〕36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姚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黄某某、董事兼财务总监陈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刘某某、独立董事萧某某、骞某某、张某某、董事会秘书姜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