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34
上述行为均构成《证券法》(1999)第177条“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有傅某、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安某某和李某等六人。傅某既是时任HJ公司董事长,又是XTH公司、TH公司、MR公司的董事,并在XTH公司、TH公司、MR公司调拨资金事项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签字,对相应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