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74
【定性与处罚】
JL科技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报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未按规定披露违规担保、大股东与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其总经理长期不在位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59--63条的规定,属虚假陈述行为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根据《证券法》(1999)第177条的规定,2008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JL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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