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资本论,第七十三章,不能细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认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了其价值,为了应对一种商品有多个生产者、各人劳动时间不同的情况,他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
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资本论,第一卷,p.52)
马克思使用当时最先进的蒸汽织布机和落后的手工织布进行对比,把前者的劳动时间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上去理所当然,但不能深究,却偏有一个坚持劳动价值论的人要追问:“如果有三家工厂都使用蒸汽织布机,生产一匹布分别使用 25、30 和 40分钟,那么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
显然,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数值既不能采用最长的那个时间,也不能使用最短的那个时间,否则产量极小的一家工厂就能显著影响甚至决定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而决定其价值。所以,应该按照各厂的产量进行加权平均,产量越大,其劳动时间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数值的贡献越大。但是,这样一来就把商品的供应量引入了价值论,不再是劳动时间一个因素决定商品的价值,劳动价值论变成供求价值论了。
马克思用已被淘汰的手工织布为参照,显然是为了避开具体计算,以免露出破绽。但他的追随者们却喜欢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