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对中高的老百姓来说,已经算不上一个没声的词汇了.作为反应民声,体现民意的一种方式,它曾倍受推崇,然而一个个反面事例,却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听证会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民意,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民意.
听证会一般有三个参与主体:政府.企业,消费者.政府既是参与者又是裁判员,企业和民众是博弈的双方.政府和企业有天然的利益关系,因为涉及听证会的企业多是自然垄断企业,市场调控力量不足.这些企业本来就和政府保持着天然的关系,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若是企业能提价而增强其自身的运作能力,政府就可以减少对企业的转移支付,减轻财政压力,从而腾出人力,物力和精力做其他的事情.如此,政府提价和政府渴望减负是一致的,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只会是共赢.因此,政府在作出裁决的时候就难以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以民为本,民意到了实现的时候就难免要被打折扣.
从博弈双方来看,谈判能力也是不对等的.首先,企业比消费者更具有信息优势.它们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对成本费用清楚最不过,而消费者只能略知一二,故而企业打成本牌时必然第七十足,而消费者无从反驳.其次,企业有足够的财力,人力,时间和动力来打这场官司,而对分散的消费者来说,面临时间,精力,信息和组织等种种困难.其机会成本太大,而边际效益------即赢了官司后少交的几角钱又太低.很多人不愿意去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他们缺乏动力去收集信息,聘请专业人员,组织诉讼团来与企业对簿公堂.在听证会上也只能义愤填膺抱怨几句,却不能拿出确凿有力的证据,只能甘拜下风,任凭价格逢听必涨.
可见,听证会本身就有某种不公平性,然而,它毕竟是比企业想涨多少就涨多少的历史进步了不少,如何有效发挥听证会的作用?如何在决策中更多的体现民意为民着想?希望大家来探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