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675
(一)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规定散见于《股票条例》、《证券法》(1999)等法律法规中。《股票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六)招股说明书……”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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